第三节 优抚安置 解放战争时期,对军属实行“代耕”,并掀起支前运动,运粮草、抬担架、做军鞋、送慰
劳品、写慰问信。1946年至1953年8年中:
一、拥军:做军鞋3.17万双,送猪4 268头,鸡6.25万只,干菜94.5吨,粉条9.9吨。
1946—1953年拥军情况统计表
对当地驻军单位,逢年遇节,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开展慰问活动。
对过路部队设供水点,提供粮菜,安排住宿。
二、优属:每年除慰问物资外并对贫困烈属临时支付救济款,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
每逢新年、春节,县组织慰问团,分赴农村到军烈属家走访慰问。召开复员、转业、退伍、
残废军人、军、烈属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联欢会。
1955年以前,对缺少劳力的军、烈属采取代耕土地的办法,1956年至1982年,实行优待劳
动日制度。
1983年起优属取消优待劳动日改为现金。对 1 458户,3 561人,支付优待金28.65万元,
人均80.4元。1984年享受优待2 010户,3 921人,支付优待金 36.35万元,人均92.7元。1985
年享受优待2 599户,其中:烈属 267户,3 856人,支付优待金31.8万元,照顾土地628.73公
顷。
同年对农村享受定期定量的“三属”,通过复查调整,有517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8
元。208名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3元,抗联战士8人,每人每月9元,全年拨款8.1万元。
另外,还为207户烈属,224人,以及病故军人家属18户,25人,发放定期抚恤金6.6万元。
1946~1985优属情况统计表
1956~1982年对军烈属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三、安置:建国后开始了有计划的整编复员工作,每年都有大批复员退伍军人回乡。1957
年前,根据“本人要求,地方需要”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1958年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
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原单位参加生产和工作。
到1985年统计共接收复员军人2 287人,残废军人 521人,退伍军人6 114人。其中:安置到城
镇工作的复员军人718人,退伍军人1 423人。
复员退伍残废军人年度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