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1953年以前,职工实行供给制和工分制。1954年全县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工
资标准。1956年4月1日,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望奎县执行 5类区标准,行
政事业单位执行30级,企业执行8级工资制。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
1957年,实行计件工资制。同年4月,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增长面82.6%,增长
的幅度平均2.57元。
改革后合营企业工资情况
1958年,在工资制度改革基础上,确定工时制度。三班生产的单位,实行 8小时大礼拜制,
一般的企业实行 9小时礼拜制,个别强度较大的工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工业性企业工时
制,根据营业特点和工作的需要,自行规定,但每日不得少于九小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延
长劳动时间,不加发工资,但超过两小时以上者,企业负责伙食费标准为3~4角,粮食由机动
粮解决。工人在休息日与法定假日照常工作,发给基本工资,不按加班加点处理。1960年 4月,
开始进行职工升级、定级测验工作和工资改革预测工作,到 6月结束。1963年,全县职工进行
一次升级,升级面为 40%。1972年,进行了低工资调整。规定年限和工资等级,凡符合条件的
全部升级。1977年,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等各单位按 40%比例调整了职工工资。1978年,
按2%的比例,对有特殊贡献、专长和技术人员调整了工资。1979年10月,全县按 40%面实行一
次工资调整,部分职工升了级,实际调资升级面达 46.8%。1985年全县职工工资进行一次普调,
应调资1.68万人,实际调资1.6万人,增资面占94.8%。冲销附加工资 256元,月增工资总额为
17.87万元。月人增工资11.19元。
1985年底全民单位职工县属包括合同、临时与计划外用工。年工资总额 1 749.6万元。人
平均工资948.86元,其中固定职工人均工资915.80元。
职工福利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8年5月2日之前。对病、老、伤、残、死亡或退休的职工,同在职职工一样
待遇,但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职工死亡丧葬费,按本企业平均工资额发给 2个月,遗属生活
费1口人发 6个月,2口人发9个月,3口人以上发12个月。因公死亡职工家庭人口发给死亡本人
工资的20~ 50%。此间,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0元。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两个月
工资照发的产假待遇,并给予哺乳时间,幼儿入托给予补助。
第二阶段为1958年5月3日以后。职工死亡丧葬费改为50元至100元,遗属生活费 2口人发7
个半月,3口人以上发9个月工资。职工退休,有特殊贡献者,如:在部队经师级以上批准立过
大功以及省、地级以上批准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退休费加发5~15%。1966年职工冬季取
暖补贴调整为37元。
第三阶段为1978年以后,据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遗属生活费按月发给,家居城镇每人
每月发给10元至12元,家住农村每月7元至9元。1979年11月后,执行省劳动局黑劳险字(79)11
号文件,提高遗属生活费,县城每人每月14元至16元,农村10元至13元。并对一二口人遗属生
活费标准适当提高,但每人每月不得高过 5元。职工退休,依据国务院规定,只计算连续工龄,
不计算一般工龄。
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差价 5元。1982年起,每月发给职工菜金补助2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
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配偶分居两地者,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2天,工资照发,车船费由单位报
销。1981年后,探亲假改为30天,并规定每4年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日20天。1983年1月,对
退休老工人工资改办,即1949年 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费提高到100%,职工每人每月发给
洗澡理发费2元。
1985年用于各种福利费项下支付681.2万元。其中:退职退休费344.8万元,医疗卫生费156.3
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13.5万元,农副生产补助1万元,文体宣传费8.4万元,丧葬费、抚恤
费21.6万元,集体福利补贴费12.3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4.6万元,其它费用1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