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全保护
第三节 安全保护
一、保健保护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停止执行,于1975年恢复劳动保护和保健
制度。
对 106个劳保单位,依工种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种指有毒有害工种,如印刷工人、
铸字工人、化肥工人等,每月供应0.25公斤肉、0.25公斤油、1公斤糖,每人每天补助现金3角;
乙等指间接从事有毒有害、间接生产的职工,如化肥厂间接生产的部分工人,每月供应0.25公
斤油、1公斤糖,每人每天补助现金2角;丙等指粉尘工种,如弹棉工、翻沙工、锅炉工等,每
月供应1公斤糖,每人每天补助现金 1角5分。家畜卫生防疫站和指导站工作人员享受布氏杆菌
病劳动保健待遇。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1969年以前,按规定只发棉、单工作服,并倡交旧换新。1979年
以来,普遍提高了标准,尤其盈利企业单位标准更高,直至1983年方得以纠正。
二、安全生产
建国后,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指导下,县各生产企业制定了以岗位
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防火制度、事故报告等安全
制度。30多年来,从主管部门到基层企业,领导非常重视安全生产。不断检查,及时采取应急
措施。1974年成立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78年重新加强了安委会机构,专、兼
职安全员由过去10名增加到25名。
从1976年到1985年的10年中,进行安全大检查14次,查出各种隐患2 815件,就地解决2 810
件,限期解决5件。
县劳动部门还设专职锅炉监察员1人。1979年2月,组建锅炉检验所,负责对锅炉的安装、
使用、修理、改造、报废等进行监督检验。从建所到1985年底共检验各种锅炉 651台。登记、
建卡,对司炉工、水暖处理人员逐人立档,加强技术培训与考核,经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