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篇下序
明、清时期,县令集行政、司法两权于一身。设巡检、典史之职,助县令行缉捕和掌管刑
狱事。民国年间,望奎试行地方自治,司法独立,但县知事仍擅司法权。伪满时县立警务科、
法院、检察厅,司法官吏任其所欲,以敲诈讼民、庇污纵恶为手段,大发横财。
解放后,人民当家做主,为巩固民主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首先设立了公安局,以保护人
民利益为宗旨,侦捕刑事犯,打击反动会道门,监管帮教治安重点人员,管理户籍,加强四防,
保卫社会安全。相继设立司法科,承审案状,调解裁定,临时组成法庭。1949年 7月成立人民
法院,案件由公安局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1950年 7月成立人民检察署,后改称
检察院。检察院负责法纪检查,批捕起诉。从此,政法机关唯国法是依,独立行使侦捕、刑讯、
检察与审判职权,维护人民民主政权,保护经济建设。但政法工作有时出现过“左”的差错,
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一定损害。十年动乱中政法部门受到军事管制,出现案件判决需经县革命委
员会批准的不正常局面。纵观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有错案,能矫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下大气力改正了历年来的冤、假、错案。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不徇不纵,绳之以法。政法机关各
有分工,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充分发挥专政的职能作用,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维护社会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