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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公安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民国公安




  民国2年(1913)1月,县巡警署改为警察事务所,受县知事指挥监督。翌年 8月,改称警察
所,以县知事兼任所长,望奎原为海伦一镇,设警察分所。民国5年(1916)9月改设警察所,由
严兆霖任所长,设警佐、雇员等职20人,城内设分驻所,城外设分所,全境设派出所 8处。民
国7年秋,又增设 2处派出所,其中:县城2处,余为通江埠、张大房子、海丰镇、莲花镇、前
关屯、金家店、景家店、坤二洼荒等派出所。辖116井,1.85万户,14.74万人口,并设立警察
守卫队,配巡长、马警82人。卫生消防队配巡长、步警26人。

  民国18年(1929),警察所改称公安局,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三股。公安局下属:侦
缉、消防、卫生三队。原警察分所改称六个区分局,分局下设分所,由原派出所改称。

  民国19年(1930)12月 5日,因匪患侵扰,县长程绍濂召集驻望陆军骑兵第一旅第三团团长、
公安局局长、分局长、农商会会长、商团总队长、自治区公所区长等冬防会议,颁行冬防十条
例。县城城门早晚 6时开闭,晚10时净街,军警不分昼夜更番梭巡。四乡由区公安分局所派官
警守卡通衢辖境,严查管户通匪、济匪、窝匪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