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46年11月底,在司法科设检察员2人。1950年7月20日,县人民检察署由何武庆任副检察
长,1951年9月,高祥任副检察长,主持工作,配编5人,受理批捕案件18件,起诉16件。1955
年 4月,检察署改称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杨希海任检察长,配编12人,受理批捕案件21件,自
受1件,均起诉判刑。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一长代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
员) 的办法,下基层办案,全县分成三片,自成体系。就地破案,就地批捕,就地审判。口号
是:“有事办政法,无事抓生产”,同年 9月三法合一,成立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署理
全县检察事宜,批捕起诉315件案件。1959年3月,地方批捕权上收到地区分院,县政法公安部
撤销。公、检、法机构分设,恢复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27件,移送起诉25件。1968
年1月,公、检、法军管,检察院被县革委会保卫部取代。1978年6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机构,
高祥任检察长,下设经济科、法纪科、秘书科、批捕起诉科。1980年增设刑一、刑二科,1984
年增设监所科。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对公
安侦察、法院审判的活动实行监督。1957年贯彻中央提出的“少捕少杀”方针,1959年进一步
贯彻中央提出“三少”(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不蒙冤受
刑。检察院严格以法办事,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六五”期间狠狠打击了严重刑事
犯罪分子,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经法院同意不出庭之外,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参与
法庭辩论。1983年出庭多达 168次,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使被告认罪服法,使群众受到教
育。
检察院受理案件情况表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法
纪检察区别于党纪和政纪,处理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文化大革命”无法可遵、
无纪可循。1979年以来受理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等案件。截止1985年受理法纪案113件,136
人,起诉判刑40件,41人。
其中:
三、经济检察
国家或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属经济犯罪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
侦察,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1981年前,经济检察案由刑事检察受理,经济检察科业务从1982年展开,主要查处贪污盗
窃、行贿受贿、挪用救灾抢险物款、假冒商标、盗伐林木和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96件,立案侦察72件。其中:起诉27件,免诉43
件,撤销2件。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万元。
四、监所检察
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主要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实行监督,对监所执行刑事判决和裁
定情况实行监督。对监所管教人员,实施改造是否遵守法制进行监督,以及犯人与其家属的申
诉案件等等。
1979年恢复检察院机构,未设专职监所检察人员。1984年设监所检察科,与公安局、法院
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对看守所进行平日检查,半月抽查,月全面检查。协
同武警中队、看守所进行季度和节假日前的彻底清监。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
议,保证了看守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