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民国司法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民国司法机构




  民国18年(1929)以前,望奎无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事务委县知事处理,下设承审员佐助
审理案件。县知事或承审员与书记员、记录员、司法警察组成临时审判厅,审理案件。

  民国18年(1929),设司法公署,置承审员、书记员、文牍员、庭吏等,全权审理民、刑案
件,受县长或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民国时期与清朝一样“打赢官司靠花钱,无钱想赢官司难”。
往往县民因小事争讼到倾家荡产,贪宫中饱私囊,污吏腰包塞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