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法院
第二节 伪满法院
1932年,伪政权承袭民国司法机构,以司法公署审理民、刑案件。1938年 7月,改司法公
署为望奎区法院。下设庶务课、会计课、登记课、民事课、刑事课,一切刑事案件,由审判官、
书记官、检察官、庭吏组成法厅进行审判。
伪法院置审判官、监督书记官(由日本人充任);下属各课书记官、雇员、送达吏、庭吏等
人。伪法院历时 8个年头,先后有常驻日本人三名,掌握法院裁决权。伪法院受理警务科送交
检察厅移交的思想犯、政治犯、经济犯,以及民事、刑事的诉讼案,常以受贿多寡而决定判决。
伪满法律程序与民国年间略同。伪康德4年,虽则经咨询参议府裁刑法 2编51章272条公布,
而刑事要案,均由日本人裁定。伪司法公署、法院为日本人向中国人民专政机关,其审判厅尤
似阎王殿,日本人坐镇法厅,随意审判,行杀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