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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法院




  解放初,县临时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审理民、刑案件。1946年 1月,县民主政府诞生,司
法科按临时法律审理民、刑案件。设民事、刑事、事务三股及缮状处。1948年 5月,东北行政
委员会指示:“人口密度大城市,得斟酌设立地方法院”,望奎于1949年 2月,成立县人民法
院,由胡万春任副院长。1949年 9月,傅学谦任法院院长。1954年,根据国家《宪法》、《地
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高祥为望奎县人民法院院长。1957
年8月,刘桂卿为法院院长。1963年5月,任傅军为法院院长。“文化大革命”砸乱公、检、法。
1967年 3月,以保卫组的宣判委员会取代法院。1968年。司法部门被军管,审理案件由军事管
制小组下设的预审组承办。1973年7月,撤销军事管制小组。同年8月 1日,县人民法院重新组
建,恢复正常司法业务,傅军为院长。法院下设三庭一科:即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审判庭,
秘书科。1979年 6月梁振家为法院院长,为便于民事诉讼,设立莲花法庭、卫星法庭,增设信
访科。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1月,刘锐为法院院长。1985年6月,按三乡一庭要求,
分别在先锋乡、厢白乡、灯塔乡设立了法庭。

  一、人民法庭

  司法科承审案状时期,法庭由司法科长、承审员、记录员等人组成。刑事案,司法科接呈
状后,由承审员向被告下达召唤票,被告无正当事由而不届时到者,依法拘引之。一千人等到
齐后,开庭审案,重要案件需经县长议决,最后由司法科下判决。审理民事案件是以调解为主,
一般由承审员办案,经调解不成,裁定。

  人民法院成立后,法庭分刑庭、民庭,法庭由审判员、书记员、记录员等人组成,审判员
由法院院长、各庭长担任。刑事案的审理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起诉到法院,由审
判员和书记员负责受理承办。经讯问及调查,然后开庭审理,审理清楚,定罪判刑,报上级人
民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签批后,下刑事判决书,向被告人宣判。

  形成宣判笔录,进行送达,填写送达回证,并对被告人交待在10日或15日内如不服判决。
可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有的刑事案件法院自受,不需公安机关起诉来院,由原告向法院写出
诉状,然后按审理程序审理。处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

  1951年后,法庭受理的案件,除少许自受外,均系检察院(署)起诉来院。经法庭讯问、调
查后,认定案情清楚,最后开庭判决。

  二、人民陪审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
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表,陪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力。每一案件由两名陪审员和审判人
员组成合议庭。1980年,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全县选出68名陪审员,定期轮流参加民事、刑事
审判工作。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可审阅案卷,调查案情,讯问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审查
各种证据,参加辩论、合议、宣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包括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和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

  1949年至1952年巡回审判。主要办理普通刑事案;就地公审,主要审理特刑案 (土匪、恶
霸) 等。共审理1 384件刑事案件,其中:判处死刑11件,判处10年以上的16件,免处224件。
1953年至1967年陪审合议制。陪审员在法院轮流值班。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先在预审庭进行
预审,审查案由事实、证据,决定案件审理或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共审理 2 190件,其中:
死刑7件,死缓 7件,无期12件,10年以上75件,免处100件。1969年至1974年军管审判制。由
保卫部调查案件,向“军管小组”汇报,军管报请县革委会批准后送地区军管会审批。此间审
理395件,其中:死刑5件,死缓 2件,10年以上徒刑54件,免处20件。1975年至1978年独任审
判制。由审判员审理,判决集体讨论,报县委审批。10年以上报地区中级法院。共审理 200件,
其中:死刑4件,死缓2件,10年以上徒刑的36件,免处3件。

  1979年以来,实行独立审判制。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只服
从法律”。独立审判,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凡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宣告判决公开进行。1983年 8月,开始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也是刑事审判高潮时
期。1979年至1985年,共审判 593件,其中:死刑14件,死缓19件,10年以上徒刑78件,免处
28件。在严打中,法院采取:一、借调各单位人员协同工作。解决“严打”的人力不足问题。
二、诉讼程序与办案方法做了相应调整。为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采取“三员”
(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判处罪犯,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遇重大疑难
案件提交四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讨论研究,定罪量刑。打击刑事犯罪,法院共审判331
人(包括在593件之内)22个团伙,处死4名团伙首犯。其中:杀人犯17名,强奸犯55名,奸幼犯
55名,一般伤害13名,故意重伤3名,抢劫犯23名,一般盗窃114名,重大盗窃38名,诈骗犯13
名。

  四、民事审判

  30余年,县人民法院含司法科时期,办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抚养、赡养、房宅、债务、
赔偿、继承、土地、林木、水井等纠纷。其中离婚案比例为大,1950年实施《婚姻法》后解脱
封建包办婚姻案甚多,一度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判,是对旧时代遗留下的婚姻不合理现象的
纠正,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其它案件主要是房产、土地、纠纷、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问题,
以及要求赔偿损失案件也不断增多。审理上,通过调解和判决来实现。1948年到1979年共处理
民事案件5 665件,其中离婚案3 993件,占70.5%。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婚姻法》。1982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法院审
理民事纠纷在程序上以及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在实体上进一步有所遵循。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债务纠纷、宅基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打架纠纷,尤其
大牲畜买卖纠纷及其损害赔偿等案件日益增多,案件上升率不断增加。民事案件大量来自乡村,
为便于群众诉讼,在乡下设立法庭,负责对其管辖区案件进行审理。莲花法庭负责审理恭六乡、
东升乡、惠七镇、莲花镇的民事案件。卫星法庭负责审理通江镇、卫星镇、火箭乡的民事案件。
先锋法庭负责审理富源乡、富饶乡、先锋乡、后三乡的民事案件。灯塔法庭负责审理灯塔乡、
东郊乡、敏三乡、海丰镇的民事案件。厢白法庭为一乡一庭,只审理厢白乡的民事案件。各法
庭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巡回就地”的办案方法,与各乡(镇)司法办人员、
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把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案件解决及时,扶正祛邪,钝化矛盾,
把易上升的矛盾消灭在萌芽之中。1985年,卫星法庭审理了37件纠纷,莲花法庭审理了40件纠
纷。先锋法庭审理了15件纠纷,灯塔法庭审理了16件纠纷,厢白法庭审理了 8件纠纷。全县离
婚案由1979年前70.5%—下降为47.1%。

   民事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



  五、经济审判

  1981年以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法院设置经济审判庭,配 1名庭长,
1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由于案件不断上升,相继增编3人。截止1985年共受理案件107件,已
结105件,占98.1%。案件最大金额超过10万元。

  受案范围:城乡法人对法人,个人对法人(亦称被告为法人的)的纠纷案件。

  经济法庭审理案件多属各种合同 (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
贷、工程承包、副业承包合作等)纠纷。

  受理案件收一定数额诉讼费:千元以下收30元,超过千元部分再按1%计算;无争议金额计
征起点10元至20元;不形成文书的,每件收 5元。诉讼费由败诉方拿出,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
则双方按比例分担。1984年之前,不但受理经济合同纠纷,而且还审理走私贩私、投机倒把、
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1985年,经济犯罪案件归属刑事审判一庭审理。经济庭专门审理
经济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受理经济案件,注重调解处理,维护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复查甄别

  根据中共中央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指示,以及省委对复查工作的部署,县人民
法院抽调16人组成复查组。本着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
中和以前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按“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
的政策,复查了1958年内部留用反、坏分子案件,复查了国民党军官兵起义、投诚人员案件。
采取稳重细致方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内部留用反、坏分子案件60件,69人。立案
复查13件,13人,宣告无罪12件,12人。起义、投诚人员政治案件 211件,复查重点1948年至
1957年49件,经调查摸底复查16件,维持原判6件,6人,宣告无罪10件。10人。

  其它刑事判处案件,1966年前判处 3 574件。一般刑事申诉29件,复查维持原判26件,宣
告无罪2件,免处1件。复查反革命案114件,维持原判92件,宣告无罪21件,免处1件。

  “文化大革命”共判588件(一般刑事申385件)。复查维持原判 552件,减轻刑罚28件,改
判4件,宣告无罪4件。复查反革命案84件,维持原判7件,改判4件,宣告无罪65件,免处 3件,
平反5件。

  “严打”中判处案件,收到34封申诉信,按其案情实际情况复查21件,维持原判12件,减
轻刑罚6件,宣告无罪2件,加重判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