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3年,城乡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专理其事,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调解民间纠
纷。“文化大革命” 中人民调解组织被解体,1981年得以恢复。现在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374
个。其中:农村197个,厂矿企业131个,各单位42个,街道居民委员会4个。调解干部共1 628
人,其中女性134名。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5个,每个乡(镇)还置1名专职司法助理,直接抓人民
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乡镇和企业党委建立领导小组,村和厂矿企业成立调解委员会,每个调
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 5至7人。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方针,
为当地人民群众排难解纷。
1985年,各乡(镇)普遍建立了司法办公室,司法助理担任主任,招聘 1名社员为合同工,
负责民事调解、法制宣传,代办公证、法律咨询等业务,1981年至1985年统计,全县共受理民
事纠纷1.53万件和轻微刑事案件348件。调解成功了1.41万件,成功率达92.2%,防止非正常死
亡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