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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制宣传

第四节 法制宣传




  1980年建立司法科,对公民进行系统的法律常识教育。先后宣传了《宪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兵
役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令。
形式多种多样,在县城大街设法制宣传栏,出动巡回宣传车,利用有线广播讲座,给机关、企
事业、学校上法制课,开展“法制宣传周”,举办法制宣传展览等等。

  1981年,编印新《婚姻法》宣传材料10讲2 000份,翻印法制宣传材料5 550份,发动城乡
各单位订阅法制报刊1 750份,举办法制宣传展览5期。

  1982年,翻印宪法草案宣传材料2 200份,经济犯罪处理决定1 700份,转发省司法厅法律
宣传布告2 400份,搞法制宣传展览8期,并深入城镇各系统进行法制宣讲6次。

  1983年 8月到1984年末,配合严打斗争,张扬法制,教育群众,定点展出19个案例,揭露
57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举办大型展览两期,展出269幅照片,教育面达40万人次。

  1985年,制定与下发了县五年普法规划、普法细则,成立了普法办公室。对县直77个整党
单位的1 500名党员干部用8天时间,64小时,采取集中上大课的办法,讲授了省委规定的“八
法一条例”,考试结果平均分数为90.15分。其中:四个领导班子成员为98.5分。

  全县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制课,为学生编写法律小册子2 500册,刊橱窗、板报1 357期,
广播会议宣传1 868次,受教育面达9.8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