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募兵制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募兵制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为扩大武装队伍,兵员征集沿用清代的募兵制,以雇佣形式募集兵
源。民国3年(1914)征募新兵办法规定:年满20岁至30岁男性国民,身长5市尺以上,体力强壮
并无暗疾,本人无犯罪行为及坏习癖者,均可被招募。并有邻里或亲族联名做保,经初审和复
验合格,发给执照入伍。后因军阀各霸一方,扩充地盘,招兵买马。县境募兵做法有二:一是
军队直接招募。即师或旅受权派员到地方征兵,招募者在街头插红旗为标志日“募兵处”。宣
讲募兵诸事宜,被招募者年龄为18至30岁。先付给部分养家费,骗到兵营后,数月或一年不开
饷,有逃者,抓回格杀勿论。二是包揽募兵。扩充兵员时,由军队首脑可靠之亲友包揽。包揽
募兵50名可当排长,100名可当连长,300名可当营长。被招募者可发1至2年军饷,亦称安家费,
贫困者多投此路。
伪满时期,沿袭募兵制,但招募办法各异。伪康德7年(1940)4月11日公布《国兵法》实行
征兵制。按《国兵法》规定:士兵由年满19岁的青年中征集,服役 3年。划分了征兵管区,管
区又分征兵区。每年征兵数分配给征兵管区,再由征兵管区配赋于征兵区,强行征兵。望奎被
定为第三征兵管区第六征兵区,其中:包括绥棱、铁力、庆城(庆安)、绥化等县。国兵体格标
准:身长1.55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视力 0.7以上。不够条件者称“国兵漏子”,出勤劳
奉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兵员不济,愿服役者甚微,只好派丁、抓丁,补充兵员。为躲避抓
丁,适龄青年有的逃匿它乡,有的昼藏夜出,更有甚者断其指臂,致残终身,以求避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