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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

第三节 义务兵




  1954年 9月,国家改革了兵役制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
县建立了兵役局。1955年县委成立兵役征集办公室,下设新兵征集站。广泛深入地宣传《兵役
法》的基本内容,各项具体政策及其优越性,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
公民的光荣义务,激发了参加人民解放军的责任感和光荣感。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自己的子女或
亲属应征入伍。全县96%的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县征集办公室经过政审批准380名青年,为1955
年第一批义务兵入伍。5月份根据省军区指示,将征集补充兵员后的应征合格多余的503名编人
二类预备役。1956年 7月,凡年满18至30岁男性公民及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普遍进行了登记,
编人一二类预备役。按照编组发给了预备役兵役证。义务兵役制的实施,许许多多青年要求应
征入伍,各区先后有115人给毛主席和国防部写信,要求批准他们服兵役。

  随着人民解放军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素质及技术水平的标准要求越高。以后年代
为部队输送的兵员有增有减,多则900人,少则130人。1961年为适应军队建设需要,在城镇征
集了高、初中毕业生,1978年重点征集城镇下乡青年。适征年龄由1975年前的18岁至22周岁改
为18岁至2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