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九章 体育行政
第一节 组织机构
建县后有体育活动,无专人领导。1928年至1944年由县教育局分管,把体育运动视为学生
需求,无人过问群众体育活动。
建国后,体育工作先后归属县文教科、文化科。1958年秋,为适应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
成立了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归属县政府序列。初由主管县长和团县委书记兼任正副主任,只设
一人抓具体工作。1963年6月设专职主任。有4人分管群体、军体、训练、竞赛等项业务。“六
五”期间,机构扩编到14人,下设体校、体育馆和青年厂。
体育经费。体委成立前,没有专项经费。遇有体育竞赛等,临时造预算,凭据报销。体委
成立后,1958年拨款3 000元,以后每年为1.5万元,到1980年为 3.6万元。到1985年则增加为
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