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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

第三节 药政




  一、管理机构

  解放前,中、西药经营由警务机构管理,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发放营业执照,检查药品,
监督药商等。

  解放后,1952年 3月22日,成立望奎县药品管理委员会。对毒、麻、限、剧药品进行监督。
该委员会1959年撤销,业务由卫生科负责。

  1979年,县建立药品检验所。1982年 7月,建药检室,面积90平方米。购咒电冰箱、旋光
仪、紫外线分析仪、真空泵、磁力搅拌器、干燥箱、恒温箱、分析天平、酸度计、双目生物显
微镜、片剂崩解仪等设备11种。

  1983年起,选送3名药师、1名药检员到省中医学院和绥化地区药检所进修。1984年,药检
所编制增至5人,其中:主管药师1人,药剂师 1人,药剂士2人、医士1人,并建立起生物室和
生物测定室。

  二、药品管理

  1950年,根据省《加强毒、麻药品管理》的通令,对私立医院行医卖药者进行检查,禁止
出售氢酸钾铝。1951年禁止贩卖和使用毒、麻特种药品,控制药商药贩出售罂粟壳之类毒、麻、
限、剧等药品。对库存鸦片、吗啡、可待因等 6种麻醉药登记造册,限制使用和出售。对中药
毒、麻药因病必须使用者,须持中药处方并经县卫生科批准,方可售予。1954年 3月,省卫生
厅通知,对樟脑酊、麻黄素、安纳加、巴比妥等西药剧毒药品登记造册。患者急需,经医师处
方限量使用。1955年对1O种剧毒中药,经营单位凭医生处方出售。西药毒、麻药品复方樟脑酊、
麻黄素等,凭街、村证明限量出售。

  1956年,根据卫生部《关于抗生素药品管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凡使用盘尼西林、杜拉西
林、链霉素、氯霉素、肝精等贵重药品者,医师登记,以备审查。各种参类,只限虚脱急救,
鹿茸限于病后极度虚弱需滋补病人;三七限于骨伤及大出血的止血化淤;蛤蚧应用于肺痨虚弱
咳喘;沉香用于急性呕吐,牛黄、羚羊角用于急性高热烦乱病。

  1964年,县卫生科进一步加强鸦片、吗啡之类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单位只限于县人民医
院和莲花卫生院。

  1976年,扩大了麻醉药品使用范围。各医疗单位均准使用鸦片、吗啡等麻醉药品,严格执
行专人、专柜、专方、专帐的“四专”制度。

  三、药品监测

  1952年,私人诊所和药商,建立了《爱国公约》,严禁售卖伪劣药品,发动群众进行监督。
莲花一医生以土豆片晒干充附子出售,判处徒刑 3个月。1958年,揭露出卖假药者多人。情节
严重者,开除卫生协会会籍,取缔了行医资格。

  1978年以来,贯彻国发[1978]154号《药政管理条例》、国发[1978]176号《麻醉药品管理
条例》和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的决定》等文件,进行药品检查与整顿。

  (一)整顿药品制剂。对公社卫生院和大队卫生所制剂室、土药厂及县医药公司西药厂进行
检查,设备、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责令停办。为使县医院制剂室达到标准要求, 县财政投资1
万元,新建160平方米制剂室。县医药公司中药材加工炮制配备7名质量检查员。

  (二)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六五”计划期间,处理游医、药贩出售伪劣药品事件14起,销
毁伪劣药品30种,共16公斤。1983年,县药品检验所对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
除销毁应淘汰而未淘汰药品外,还销毁了 5个医疗单位库存的7 082公斤欧当归,100公斤假天
麻。医药公司处理销毁53种年久失效无盐酱油、扑热息痛和中药苏叶等中西药品。

  (三)药品检验。“六五”计划期间,药品检验所进行了81t1样品大检验。1982年至1983年,
对检验出的赝品牛黄安宫丸和含大肠杆菌的八珍益母丸、舒肝丸等进行销毁处理。1984年至1985
年,对34个医疗单位和医药经营单位进行了 231次抽样检查。共查出阿胶、黄芪、大黄等伪劣
发霉变质、过期失效药品76种,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