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材料
第四节 建筑材料
一、红砖
东北沦陷时期,境内有大小砖窑60余个,窑户自产自销。1945年光复,砖窑停产。
1958年建孙吴县瓦厂,1960年改为砖厂,年产红砖200万块。70年代,年产红砖达1000多
万块。红砖销售,六七十年代纳入县计委计划,统一分配。1978年后,由于乡镇企业迅速发
展,各乡又相继办起了砖厂,多数为村办。1980年开始,在保证县内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实
行自产自销。1983年至1985年,年销售量达1800—2200万块,大部分用于县内的建筑工程。
二、水泥
本县用的水泥依靠从外地调入。1949年建国至70年代末期,由县物资部门统一经营。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1983年以后,由于物资流通领域出现了多渠道、开放搞活的局
面,一些建筑单位直接从外地购入。物资部门经营的国拨525高标号水泥(也称大水泥)由化建
公司经营,纳入县计委计划,统一分配;425低标号水泥(也称小水泥)由物资部门生产资料公
司经营。通过协作购进、敞销,起到了调解市场的作用。1984年水泥计划外(议价)购进量占
总购进量的72.6%。
五六十年代水泥用量较少,1949年至1959年每年平均消费水泥29吨;1960年至1969年为
95吨;70年代有所增加;1985年销售4705吨,是1971年462吨的10.18倍,是1979年2100吨的
2.24倍。
三、木材
80年代以前本县所用的木材主要是自产材,由县物资局下属的木材公司经营。1978年以
前,经营的木材80%左右由国家计划分配,20—40%由省、地、县内市场调剂补充解决。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领域改革开放,多渠道购销,林业系统自销一部分木材。建
筑单位、木材加工厂也直接从外地自购一些原木。木材公司购进的木材分国拨和计划外(议价
)两种,国拨木材纳入县计委计划,统一分配;计划外木材敞销。1984年计划外购进量占总购
进量的79%。五六十年代木材消费量较少,1962年县物资局销售木材仅14立方米,全县消费木
材1100立方米,其中原木900立方米,锯材200立方米。70年代后,由于建筑事业和工业生产
的发展,木材消费量大大增加。1979年县物资局销售木材524立方米,1985年达4057立方米。
1979年消费木材5101立方米,其中原木3160立方米,锯材1941立方米。1985年县内全民
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消费木材20404立方米。其中原木16285立方米,锯材4119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