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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购

第六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征购


东北沦陷初期,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并制定了《米谷管理法》、《重要特产物管理
法》。伪康德7年(1940)改为实行“奖励金”制度,即对出荷一定量的农民发给一定的“奖励
金”,以达到搜刮农民的目的。伪康德8年又实行“先钱制度”,即在春耕前要求农民与专管
机构订立契约,强制农民制定最高出荷量,按量先付给一定的钱,秋后无论年成好坏均按所
定数量交粮。虽然实行上述政策,但由于当时农民以种菜、运输为主,辅助种植少量粮食作
物自食,因此出荷粮很少。
解放初期,县内处在剿匪战争中,加之人口减少,耕地面积缩小,粮食不能自给,城镇
居民拣日军遗弃的粮食、豆油食用,部队用粮多从德都、北安县调入。后期匪患平息,县、
区政府组织农民恢复发展生产,为保证军民用粮,县政府在粮食征购中采取统一调度、统一
管理的办法:一是征收公粮;二是用国营贸易公司从外地购入的棉花、布匹、食盐、肥皂、
火柴等生活日用品,与农民换取一定数量的粮食。但由于当时农村人口少,种地数量有限,
加之耕作粗放,产量低,征购数量较少。1949年征购粮豆336万斤,其中小麦130万斤,大豆
206万斤。
1953年11月,根据国家政务院公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本县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政策。1954年执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的政策。两年共征购328.6万斤。1955年实行“
三定”(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就是根据农民的土地土质、自然状况和经营条件,
议定单位面积产量;定购,从定产中扣除定量的种子、口粮和牲畜饲料,剩余部分按80%的比
例定购:定销,对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数一年议定一次,议定后,政府根据“何时缺粮,
何时供应”和“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的原则,保证供应。)政策,当年增产效果不佳,
征购任务只完成249万斤,占年初县定购任务的65%。1958年实行产销余算大帐的政策,即对
农村公社按队计算粮食产量,先将集体和社员个人的用粮留足,剩余部分由国家收购。此时
期,由于“大跃进”中浮夸风盛行,估产过高,加之1958年黑龙江特大洪水,粮食大面积减
产。1958年至1960年间,三年共征购粮豆460万斤,且征了“过头粮”,造成1959年和1960年
粮食紧张,连续两年削减征购任务,由原定1350吨减至1300吨,退库(俗称返销粮)641吨。
1961年,实行粮食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特大灾害适当减免。当年由
于春旱秋涝,粮食减产,征购任务由1350吨减至1000吨,实际只完成780吨。1963年,对超购
粮实行12%的加价奖励。1964年全县粮食总产达1074万斤,征购粮食339万斤,实现了粮食自
给有余。
1965年10月,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且超产不超购,因灾减产适当调整当年征购任务
,当年粮食总产猛增至1270万斤,征购粮311.7万斤。
1971年8月,改一定三年为一定五年不变,且执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超购加价奖
励提高到30%。此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当年粮食总产突破2200万斤,征购粮达1065万斤
。1983年,粮、豆、薯总产达10166.8万斤,征购粮5005.9万斤,创历史最高纪录,此政策延
至1985年。
除上述基本政策外,尚有1978年秋粮上市起在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和按政策规定超购
任务后,试行粮食、油料作物议价收购政策。1979年夏粮上市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
购价格由30%提高到50%。1981年起取消大豆定购基数和超购加价政策,按50%的幅度提高大豆
收购价格,即中等品(三等豆)0.345元1市斤。1983年,在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又实行征
购包干一定两年不变政策,即定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格收购;基数以外,包干任务以内的按
超购价格收购;超过包干任务多交的部分(不含大豆),仍按超购价格收购。凡完成征购包干
任务者(含队、组、户)留用粮不限,并允许余粮上市自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