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产管理
第二章 城镇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房产管理归日本寿田公务所。
1945年解放后到1951年县内未设管理房产的机构。1951年在民政科内有1人专管这项工作
。1956年政府办公室设1人专管。1959年设房产管理处,有干部3人、工人9人,是建设局下辖
单位。1961年房产处和家具厂合并。1963年分开,仍属建设科。1974年成立房产科,1980年
又改名为房产处,辖于基本建设委员会。1985年归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1945年解放初期,日伪遗留下的破残房屋,群众可以随意修复居住,可以任意拆除。19
46年县人民政府布告全县,日伪遗留房屋一律归国家所有,不得任意拆除,政府可以出售,
以后曾再三重申。1973年在县政府制定的房产管理规定中规定:“凡是敌伪遗留的房产(包括
已经建成和修建起来的建筑物),凡是县内单位、个人以及公社、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占用的产
权均属国有,不得擅自拆除、变卖和转让。”1975年执行中央城镇房产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经
营,“以租养房”的规定,县房产处制定了19条措施,要求全民所有制的房产,逐步地由房
产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在未归之前各自管房单位要设专管人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自
行管理,须向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房权执照。1982年规定:“日伪遗留的房屋或房框,
解放后自修自住,不得作为私有出售,在出售时其原值应由房产处收归国家”。
1983年实行私建公助,1984年建商品房400平方米,出售200平方米,对直管房产实行管
、修、改、收一条龙责任制,推行“一员三工”(即一个工人会木工、瓦工、维修炉灶)的管
理办法。1985年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了企业性的住宅开发公司,直管房产14000平方米的住宅
开始出售给住户,1985年底已出售1555平方米。
房产部门自建立以来,一直担负着镇内由其直接管理的房屋的分配维修。凡是镇内职工
需要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房屋,必须先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产使用
证方可迁入。并要求企业单位腾出一栋交一栋,不得挤占房产直管房屋。1980年8月实行腾出
房屋对半分。1983年以后,照顾教育、卫生两系统的知识分子,腾出的房屋县内规定不交房
产,自行分配。
漏雨、墙基下沉、墙壁倾斜、内裂、房架腐朽、天棚下沉、土墙抹泥、门窗刷油、门裂
腐朽变形、墙皮脱落、电线、烟囱年久变质不能使用,均由房产处负责维修。炉、灶、火墙
、门窗玻璃,在用户迁入前由房产处负责维修,以后均由住户自行解决。
1985年对镇内房屋进行一次普查。其中房产直管24000平方米的房屋中,一等房有6000平
方米,二等房5000平方米,三等房4000平方米,四等房5000平方米,五等房4000平方米。
私建公助的房屋,属于私房范筹,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出售。1982年重新规定:私人
出售房屋必须按照房产部门规定价格;出售时不准将属于国家的土地作价卖出;卖户必须向
房产处交房产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