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管理
第二节 用地管理
孙吴镇规划区域规定:东到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山根,北达北三街。城镇规划区
内的国有公有土地均由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城镇内现有单位、个人使用土地及国有储备土地
,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有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平面布置图经县政府批准,到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补偿和缴纳土地管理费方可施工。
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如果占用规划区内生产队耕种土地和社员自留地,要按国家规定
付给一定的合理补偿费,同时对土地上的青苗和结果实的果树也要给一定的补偿费。征用的
土地是职工和个人的小开荒,只对当年的籽种和秧苗给予适当的补偿。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房屋四周用地,1975年规定有条件的最多房前不准超过6—8米,房后
3—4米,左右各2—4米。
1980年改为房前8—10米,房后6—8米,1985年又改为房前屋后各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