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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管理

第九编 工商管理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管理机构
东北沦陷时期,工商企业登记由县公署民生科实业股主管。行使监督检查的机构是警察
队经济股。
1945年解放后,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商业科(局)等主管。1963年11月,始由县市
场管理委员会主管,主任由主管财贸的副县长兼任,下设市场管理所(在县计委内)。其任务
是:1、帮助群众开展正当交易;2、打击投机倒把分子;3、清理整顿自发商业户,加强工商
企业登记和管理;4、开展以遵守经济法规为内容的爱国教育。
1967年重归商业系统管理;1968年交孙吴镇管理;1970年由商业科收回;1972年恢复工
商行政管理科(局);1975年成立孙吴镇市场管理所。1976年3月30日,县革命委员会转发县工
商管理科、县供销合作社关于建立农村市场管理机构的报告,在沿江、腰屯、奋斗、辰清、
卧牛河分别设置工商管理所,由供销社主任兼所长。该机构于1979年6月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日趋健全。1982年6月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4年9月,工商局下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二、市场监督
解放初,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1946年2月,全县有私营工商业近300户。
3月4日县政府布告全县,规定了“市(街)内各摊床营业地点”。为充分发挥其在恢复国民经
济中的积极作用,政府扶助他们恢复和发展生产,对困难户采取半工半农、半商半农、调整
税收等措施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对主要物资,如粮食、棉布、食盐、原煤等,把收购价格
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实行集中交易、批准采购,反对盲目抢购竞销,禁止擅
自(县)外销外购、买空卖空、抬价压价等。
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着
重于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在各行各业中开展爱国守法教育,整顿经营作风。在市
场上禁止粮、油、猪肉等自由买卖和贩运。1955年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改造私营
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统筹兼顾”政策,对农民经商活动适当放宽
,对自产自销非统购物资予以保护。
1956年国家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
、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发展为主要任务,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市场比较活跃。但
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期间,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
独家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统购包销,农贸市场被砍掉,商品匮
乏,市场冷落,供应紧张,黑市抬头,价格上涨。猪肉每市斤高达10元,鸡蛋每个5角,马铃
薯每市斤达1元。
1961年恢复农贸市场。在市场管理上,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1963年市
场渐趋活跃。1964年除粮油外,上市品种达90个,比1961年增加了28.7%,商品价格回落。
“文化大革命”初期,农贸市场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场所”再次被关闭,直至1969
年8月才开放。并规定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除大麻、木耳、黄芪、肥猪、猪肉外
,可持完成派购任务证明上市出售其它农副产品,但不准长途贩运。对鲜菜、野果、野生动
物肉、仔猪、家禽、鲜鱼等三类农副产品,可持自产自销证明上市出售。1974年4月9日,县
委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五个严禁、五个取缔。即严禁长途贩运、套
购倒卖国家物资、贩卖票证、弃农经商、对外交易;取缔黑市、黑包工、黑运输、黑车店、
黑旅店。是年,县工商管理科对探亲访友携带农副产品也作出限额规定:粮食10公斤、食油
15公斤、油料2.5公斤、大麻1.5公斤、猪牛羊肉2.5公斤、鸡蛋50个,携带物按国营商业零售
价计算不得超过15元;略高者需持自食自用证明方许可。1977年,只许农民自繁自养的鸡鸭
和少量蔬菜、烟叶上市,市场萧条,黑市屡禁不止。
1978年后,经济政策逐步放宽,农民自产的猪肉、鲜蛋以生产队为单位,持完成国家派
购任务证明,可进入市场,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产品也可上市。1979年开放了粮油市场。
1980年县工商局将放宽集市贸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部分农民,并通过广播向全县宣传,还允
许邻县农民来本县市场出售农副产品,市场很快活跃起来。1985年全县有贩运户9个、贩运专
业人员99人,货源来自哈尔滨、北安和关内许多省市,品种有鲜果、鲜鱼、鲜蛋、布匹、成
衣等近百种。
自1979年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卫生管理。国家卫生部、工商管理局颁发的食品卫生管理(试
行)办法颁发后,本县规定:生熟畜、禽肉未经统一检疫不得进入市场。1983年《食品卫生法
》颁布后,本县认真执行卫生检疫标准《细则》。从1985年开始,县城实行生猪上市管理、
屠宰、检疫、纳税四统一,未发生一例食物中毒。同时,对缺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等不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三、查处投机倒把活动
1945年解放初,政治、经济形势还不稳定,曾出现一些私商趁机进行非法活动,有的抢
购物资,囤积居奇;有的倒卖金银,破坏金融,造成市场混乱,物价上涨。其中最大的奸商
从1949年3月至1950年末,倒卖黄金等获暴利达旧人民币11亿元。对此,县人民政府一方面通
过国营商业采购和调拨物资供应市场,平抑物价;另一方面于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
”运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集中参加运动的600多人中,有400多人
自动坦白交代问题,收缴旧人民币11.56亿元。查处偷税漏税私商22户,其中2户罚款1310万
元。
1960年至1963年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影响,商品缺乏,市场物价猛涨,投机
倒把活动抬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8起,其中套购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破坏国家计
划供应案件15起,罚款金额471元。
1966年至1970年间,查获倒卖粮食、生猪案件27起,罚款金额1165元;1974年至1978年
间,共查获各种经济案件739起,其中只1975年有1起投机倒把案件倒卖猪肉425市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市场管理逐步放宽。初期侧重
取缔无证商贩和越范围经营,1979年至1982年间,共查获案件33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3起,
违章案件30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非法倒卖木材、汽车
、粮食等重要物资和紧俏耐用消费品。1983年至1985年间查获的33起案件中有14起投机倒把
案件,其中1983年1起倒卖木材达970.7立方米,非法获利4979.41元;倒卖汽车案1起5台,非
法获利8911.74元。3年间各种案件罚没款累计67760元,由于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保障了改革
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