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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65年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只限于对签约双方进行
调解,无仲裁权力,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重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
管理机构逐步健全。1983年以主管县长为首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工商局增设合同股。
全县有13个系统建立管理机构,占系统总数的76.4%;82个单位(占各系统所属单位的75.33%
)配备了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82名)。全县初步形成了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1987年经济合同管理网进一步发展。
二、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率
本县经济合同的签订始于1950年。根据当年9月27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机关国营
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暂行规定》,先后在商业、供销、粮食、工业等部门签订委托加工、
委托收购、委托销售等合同。“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遭到严重破坏,一度废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合同的签订逐步恢复和发展。《经
济合同法》规定的10种合同,本县有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运输、借贷、财产保险
、科技协作7种。1980年至1981年全县在工商、农商、商商之间签订。1980年有6户,签订9份
购销合同,占应签企业的66.67%;1981年签订合同7份,有出口牙签和销往省内外的象棋、雪
条棒等5个品种,金额达87万元,合同履约率为100%;1982年工业品购销合同增至34份、14个
品种,金额324万元。
1983年签约由工业品发展到农副产品。是年,国家指令性计划通过经济合同下达给农民
,共签约1219份。有生猪5200头,木耳1850斤,粮食1850万公斤(其中小麦1200万公斤,大豆
600万公斤,杂粮50万公斤),金额1419万元。签证92份,金额209万元。备案合同47份,多为
企业内部承包和后期建筑安装合同。
1985年全县签订各种经济合同12874份,金额7267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0871份,占84.6
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2份,占0.12%;财产保险合同1878份,占15.4%;科技协作合同1份;
财产租赁合同1份;借款合同1份。签证22份,金额421万元,履约率达100%。
三、经济合同的监督和仲裁
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至1985年末,全县确认无效合同多起。有
的因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有的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的
超越职权,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签订承包施工合同。
1985年全县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案件8起。其中县建筑联营公司同运输公司签
订的保修厂建筑工程合同,按总造价15万元的7.25%提成,转让给个体户承包,从中获非法收
入10875元。同年6月该公司又利用给个体施工队提供合同文书和银行帐号等手段,获非法收
入2960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规定,按非法收入总额的30%收缴4450元;同时合
同未经审查备案和签证,按工程总造价的1.5%罚款3240元;并对非法个体施工队,按工程造
价的2%罚款4050元。对建筑单位既无设计又无预算,签订合同后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和
签证,按工程造价的1%罚款1310元上缴国库。
在经济合同执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33件。处理30件,占90.9%。
其中调解和仲裁各15件,均占45.45%。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积极开展仲裁建议,针对合同纠
纷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宣传经济合同法,推动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促进工商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