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市场物价由县警察署经济系管理。为控制战争期间物价上涨,强制实行
物价统制政策,对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做出最高公定价格。
1945年东北解放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商品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1949
年后,国家对商品价格实行牌价、浮动价、自由购销价、工商协商价。采取“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解为辅”和“归口管理”的原则。
1955年设物价管理机构。1962年成立物价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撤销,1973年恢复)
。1980年以前,大部分商品价格归国家和省地两级管理,本县只管少量地方工业品及零星的
三类农副产品。1980年后,大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
行掌握购、销价格。
1982年,为搞活经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
外,对某些品种采取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还根据新出现的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
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对商品价格实行了归口管理,使工商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个
体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都要服从物价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同一
市场、同一商品在价格执行上产生较大的差异。是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全部放开小
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对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商定价格。有针棉制品78种,百货类150种,
文化用品类124种,五金类54种,交电类67种,化工类、日用杂货类106种,小食品类9种,小
药品类68种。
1984年8月23日,根据国家规定,在本县管理权限内,对101种农副产品、103种地方工业
品、21种非商品收费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事业单位管理。是年10月16日,再次对7种农副产
品、34种工业品、54种非商品收费价格的管理权限放给企事业单位管理。
1985年2月9日,对18种农副产品、12种工业产品、57种非商品收费价格的权限又进行下
放。到1985年末,县管价格的品种仅有15种,其中,工业产品6种,非商品价格的收费9种。
为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在调整核定物价的同时,还组织各部门开展物价检查,物价管理
机构渐趋完善。并于1980年6月聘请25名义务物价检查员。1984年7月设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
查站,聘请9名职工为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员。仅据1980年至1985年的6年间统计,对物价进行
全县性的大检查就有24次。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是:抽条减量克扣群众;提等提价从中获利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顾国家政策擅自涨价等,对这些问题都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教
育、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吊销执照等处分,教育了经营者,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严肃了
物价政策。
在进行物价检查中,不仅处理了违犯物价规定的人和事,而且对遵纪守法户也给以表扬
和奖励。1984年6月,在全县开展了“物价信得过”活动,有百货商店、副食品商店、联营商
店、肉食商店、孙吴餐厅、贸易货栈、第二粮店等单位获“物价信得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