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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赋税

第十编 财政 税务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税务

第一节 赋税


东北沦陷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分国家税、地方税两种。有赋税和捐税:赋税有盐
税、印花税、酒税、烟税、田赋税、交易税、租赁税、关税、房屋税、契税、经营税、所得
税等20余种;捐税有劳军捐、战勤捐、天皇寿诞捐、贡捐、救灾捐、防共特捐、兵役捐、马
乾捐、花捐、祠捐等30余种。
缴纳办法:工商户用银元、黄金缴纳;农业户用粮食、牛、马、猪、鸡、鸡蛋、木耳等
实物抵税。
1946年3月1日孙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县税暂定规程》,确定6个税种,有营业税、摊床
税、出境税(孙吴出产的物品输出境外)、房屋所得税、牲畜税、屠宰税。营业税分5等,每等
3级,根据营业额按商户确定征收额。
1948年开始,税收分为工商各税、农业税两大类。
1、工商各税
工商各税执行“依法纳税,依率计征”的政策。税收制度于1958年、1963年和1973年进
行三次较大的改革。各阶段税种如下:
1948年至1950年期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规定,从1948年起,开征统一税(称国税)与地
方税。统一税分特产税、营业税2种;地方税分牲畜交易税、屠宰税2种。1950年1月,根据政
务院颁布的全国统一税制,本县开征11种,其中工商税8种:货物税、特产税、营业税、所得
税、临商税、摊贩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地方税3种: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
易税。1952年底,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修正,1953年1月1日开始执行:1、试行商品流通税
,对烟叶、酒、面粉等产品的原来产销环节应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只
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2、修订营业税,把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
并一次交纳;3、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等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4、粮
食、土布交易税改为货物税。据此本县开征的项目共9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
、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
1958年9月,国务院对试行的工商统一税进一步改革,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
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取消批发环节营业税,即工农业产品只在生产、零
售两个环节课税,除白酒、皮革等外,其余中间产品不再课税;适当调整税率,计税方法改
为按企业实行销售额计算;划出工商税中所得税,建立1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据此
本县开征6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
196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改全额累
进税制为超额累进税制,按不同的经济成份和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税率;提高个体工商户
的所得税负担,将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1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税率达62%,全年所
得额分别加征一至四成;调整了集体经济税率,开征的税种未变。
根据1973年1月1日试行的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1种,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
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简化税目、税率。本县开征4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至1982年间,全县只开征3个项目: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把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根据国家
规定按税后利润总额依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至1985年末,全
县开征的项目共11种: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全县工商各税为458.9万元
(其中工商税为442.5万元,占96.4%;工商所得税4.9万元,占1.1%;其它各税11.5万元,占
2.5%),是1949年的1561倍,是1973年的9.9倍。详见下页附表。
2、农业税
由县财政局征收。根据种田亩数、粮食产量,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
”的政策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稳定税收负担。并奖励开荒和旱田
改水田:开生荒或拣撂荒(三年以上的土地)免征三年农业税;旱田改水田,头两年仍按原来
旱田常年产量征税。征收办法:1952年前,征收实物,以粮食为主;1953年改为以粮顶交、
以款结算的办法。从1958年6月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全国统一实
行的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按常年产量计算农业收入的标准,一定五年
不变,仍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大田常年产量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5%,水田提高20%,农
民自留地提高30%。税率:大田、水田为185%,晚田为10%,青黑豆为7%,蔬菜(商品菜)常年
产量调高1倍,税率不变。农业税附加12%,经济作物按照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征税。
1961年农业税率下调,由18.5%降到13.5%,部分大田、晚田和饲料作物全县执行统一税
率;农业税附加由原来占征税的12%降到10%。总合起来,最高负担率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
13%。农业税以玉米为标准粮,玉米每斤0.0635元,粮食品种折合率为1市斤小麦折合标准粮
1.82斤,大豆1.85斤,谷子1.04斤,其它杂粮1斤自然粮顶1斤标准粮。
从1961年开始,对县内国营农牧场开始征收农业税。(见295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