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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


1945年12月孙吴县刚刚建立新政权,当时全国全省处于战争状态,地方财政完全由地方
政权自己管理。
建国初期至1952年间,在全国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孙吴实行报帐制,即
将收入、支出的原始凭据报送黑河地区财政科审批核销拨款。1953年,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
方收支范围,适当扩大了地方财政管理权限。
1954年后,财政体制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国家又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
当时把地方收入划分3类:1、地方固定收入,主要是地方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和其它杂项
收入;2、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工商业营业税、所得税等,收入中给地方一定
比例;3、调剂收入,主要是当时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
1958年企业下放,财政下放,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9年又改为总额分
成、一年一变的体制。
1961年至1965年实行较为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安排,逐级落实,坚持当年收支平
衡,略有节余,不准打赤字预算。同时又改进了公社一级的财政体制,划清了公社财政收支
范围,把国家的那部分仍然收归国家管。
1971年企业下放,财政下放,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上缴的数额与上级补助
地方的数额,经核定后一般不作调整,超收全部留归地方。到1974年改为收入固定比例留成
的办法。1976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收支指标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收支挂钩
。按着支出的总额对收入的总额求出一个比例作为留成的比例,收入超收,按照总额分成的
比例分成,收入短收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担,保留固定分成。
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85
年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