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贷
第二节 信贷
一、工商信贷
1945年解放后,工商信贷分工业贷款、商业贷款、个体贷款三大类。1952年至1957年间
的工商业贷款额很小,1958年后,贷款额大幅度增加。1980年开始有个体贷款。1985年末,
工商信贷余额为5028.4万元,其中工商银行3778.9万元,占75.2%;农业银行1249.5万元,占
24.8%。
1、工业贷款
工业贷款分工业生产企业、工业供销企业、地方物资部门、集体工业、工业中短期及专
项设备等贷款。
1952年建行初期,银行信贷规模很小,只有商业贷款。1956年增设工业贷款。1957年仅
有集体工业贷款1000元。1958年“大跃进”期间工业贷款大幅度增加,当年余额为228.8万元
,其中,工业生产企业贷款228万元,主要是森林工业贷款,达220万元,占工业生产企业贷
款的96%。1962年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收回了不合理的贷款。在国民经济调整中,部分工业企业关、
停、并转,企业个数减少,银行贷款大幅度下降,当年余额为156.5万元,比1958年下降32%
。1965年余额仅为11.8万元,是1958年的5.2%。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贷款额急剧下降,是年余额为4.2万元,是1958年的1.8%。
1968年后有所增加,但幅度不大。1975年余额为73万元,比1965年增加5.2倍。
1976年后,工业贷款大幅度上升。1984年余额达940.3万元,比1975年增加11.9倍。其中
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增长22倍,以纺纱和木制品生产为贷款重点,当年对纺织厂贷款累计发放
额为673万元,占全年工业贷款总额的71,6%。
2、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分粮食、外贸、国营地方商业,医药商业、集体商业、供销合作、农机公司和
其它商业贷款。
1952年建行初期,贷款规模小,贷款企业只有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3个单位,贷款额
只有23.8万元。1958年贷款额猛增,是年余额为193.3万元,是1952年的8倍,其中地方商业
贷款比1952年增长7.1倍。1962年开始,连续三年内贷款额有所下降,1965年末,国营地方商
业贷款比1958年下降36%。
“文化大革命”的后五年商业贷款明显上升。1975年粮食大丰收,收购与仓储量增加,
贷款额大增。当年贷款额达900.7万元,比1965年增加3.3倍,其中地方商业贷款增加1.7倍,
粮食贷款增加5.7倍,是这个时期上升最明显的项目,粮食收购和仓储款占商业贷款总额的9
5%以上。
1976年至1985年,商业贷款逐年增加。1983年末商业贷款余额为3308.3万元,其中地方
商业贷款比1975年增加1.5倍;粮食贷款余额为2219.6万元,创历史最高纪录。商业贷款的增
加,保证了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支持了适销对路商品的购进,扩大了货源,保障了社
会的需要,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3、个体贷款始于1980年,分个体商业、个体工业2种。1980年至1985年共贷款15.9万元
,其中工业贷款8.4万元,商业贷款7.5万元。
二、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始于1952年,由人民银行办理,1980年始由农业银行办理。农贷种类多次变更
,管理办法各不相同。1981年前按指标管理。1982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1983年
改为信贷大包干。1985年1月1日采用“划定资金实贷实存”,按照国家信贷计划和各个时期
的政策,适当地向国营农业企业、乡办企业、社队和农民发放贷款。1985年末农业贷款为32
60万元,其中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占16.7%,乡村农业贷款占18.6%,农民贷款占64.7%。
1952年至1954年间,农民逐渐组织起生产互助组,为支援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开展农
业信贷业务,发放生产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解决农民购买种籽、饲料等生产困难和治病、
换季、买口粮等生活困难,每年发放和收回贷款额1—2万元左右。
1955年至1978年间,农贷以支持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为主,
发放农业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贷款额不断增加。1961年末,全县农业贷款余额为73万
元,1978年末余额为414万元。
1979年至1981年,农贷主要用于大面积开荒和建高度机械化垦荒点和机械化大队,三年
共贷款1047万元。
1983年全县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贷款本着“谁用谁借谁还”的原
则,改过去多年贷给社队为直接贷给承包组和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1961年以前全县共豁免各项积欠贷款141299.28元,占
积欠贷款总额的36.18%。其中集体贷款豁免38830.25元,占集体贷款的15.5%;农民个人豁免
102469.03元,占农民个人贷款的72.99%。
1983年5月至1984年,对全县积欠贷款进行了清理,并分别落实到承包户。1983年以前,
集体陈欠贷款1769万元,落实886万元,占陈欠贷款总额的51.1%。其中,债随物走,顶抵贷
款556.6万元,占陈欠贷款的31.5%;债随地走,按地、人口、劳力合理分摊,落实158万元,
占8.9%;以债顶贷(用社员欠生产队款顶抵贷款),共转130万元,占7.3%;有可靠还款来源,
并在2至3年内能偿还的集体承担欠款41.6万元,占2.4%;缓落883万元,占49.9%。
三、信用合作社
1954年,分别在沿江、腰屯、兴北3个乡首先建立了信用社,至1981年末全县12个公社都
有了信用合作社组织。信用社为县信用合作联社、乡信用合作社和村信用站(或小组)三级组
织形式。1984年末有1个县信用联社、12个信用合作社、17个信用站,106个信用小组。1985
年辰清镇和卧牛河、清溪、正阳山、向阳、群山、红旗等7个信用社撤销,其业务由农行营业
所代办。
孙吴县农村信用社建社30年来,大力筹集农村闲散资金,支援农民生产,解决生活中的
困难,在各个历史时期均发挥了积极作用,1957年至1979年间,平均每年贷款2.2万元;198
0年至1985年间,贷款总额为1519.8万元,平均每年放款253.3万元。尤其1984年至1985年贷
款额在全县农贷中的比例逐渐增大,1983年全县农业贷款546.8万元,其中信用社资金放款3
21.6万元,占全县农业放款的58.8%。1984年全县农业贷款502万元,其中信用社放款436.5万
元,占87%。
四、基建拨款与贷款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工作始于1958年,在人民银行设有基本建设拨款专柜,2个月后,迁
至县财政科办公。1961年专柜撤销,基建拨款与决算由财政科统一办理,属其中一个项目。
1969年11月设基建拨款员,1970年又迁至县人民银行。1972年6月,黑河地区建设银行在孙吴
人民银行设立一个驻在组,单立户头负责基建拨款、预决算。1980年5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孙吴县支行,承办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及其结算和监督等项业务。基建资金来
源分国家预算拨款(为主要来源)、地方机动财力及国家预算外的企事业自筹资金。1969年以
后,县内的基建投资基本上年年有所增加。从1985年开始,改拨款为贷款。1969年至1985年
拨款总额为4386.8万元,其中自筹441.5万元。从1983年开始增加基建贷款业务,至1985年发
放基建贷款总额8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