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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优抚

第十一编 民政 劳动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


全县现共有优抚对象2243人,其中军属204户,822人;烈属27户,81人;转业军人101人
,复员军人213人,退伍军人959人;残废军人67人,其中在职的32人(二等残废6人,三等残
废26人),在乡村的35人(一等残废1人,二等残废11人,三等残废23人)。
1、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抚恤
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失踪以后除由政府对牺牲、病故
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的予以照顾之外,还给他们的家属发给一次性的抚恤金。孙
吴县民政部门根据这个规定,凡持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失踪证明书(或叫死
亡证明书)者均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1950、1951两年,发给抚恤粮,1952年以后改为抚恤
金。
2、残废人员的抚恤
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致残的军人、民兵、民工、工作人员,县民政部门每年都根
据国家规定和残废者所持的残废证明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在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上是有差
异的,尽管是同一残废等级,同一残废金标准,但不同的残废原因和不同的残废情况,在享
受的残废待遇上也就不完全一样。如因战争致残的比因公致残的待遇高;在乡村的残废人员
待遇比在职的残废人员待遇高。对重残的革命军人的优抚,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等残
废军人饮食起居都需要扶助,民政科每月发给一个相当于普通机械二级工的工资护理费。二
是高位截肢二等残废军人,除配给三轮车外,还免费配换假肢。三是在乡村的三等残废军人
因伤口复发需治疗者,其所需费用,全部由民政部门负担,其它疾病视家庭生活情况适当给
予医药费补助。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因残废较重、伤病较多,一律由卫生部门给以公费医疗
待遇。民政部门还要负担镶牙、补眼和病履鞋补助器械等费用。
据1984年统计,全县有一等在乡村残废人员1人,年领取残废金539元;二等残废人员11
人,年领取残废金2520元;三等残废人员22人,年领取残废金3054元;在职残废人员32人,
年领取残废金1436元。合计66人,年领取残废金7549元。
3、定期定量补助
1963年开始实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9年10月,在对优抚对象普查登记的基
础上恢复,同时补助对象适当放宽,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给予定期
定量补助:
(1)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
(2)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鳏夫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1983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39户,146人,每月补助金额1690元,全年补助金额
20280元,平均每户补助145.89元。1985年148户,148人,全年补助金额17120元。
4、农村群众优抚
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
抚。
1949年至1985年,根据农村生产管理体制的改变和分配形式的变化,优抚的办法也不相
同。
1949年至1957年,主要是代耕。当时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代耕组,不计报酬给军烈属代
耕。1950年全县有70多户军烈属享受代耕待遇。1951年全县有军烈属91户,其中应代耕的40
户,代耕20.23垧。1953年全县有军烈属73户,代耕土地49垧,全部实行常年组包耕,施肥量
达50%以上。全县给烈军属代耕土地产量达到群众最高水平,有2个代耕组代耕土地出现了高
额产量。大桦树林子屯韩富成给军烈属代耕的苞米每垧平均达到4000斤;霍尔漠津陈瑞英代
耕组给烈军属代耕的黄豆,每垧平均达3500斤以上。
1953年,着手解决城镇烈军属的生活困难。为烈军属补助粮食14200斤,现金1642000元
(旧人民币),补助疾病治疗费2756000元(旧人民币),补助入学费45万元(旧人民币),使33名
烈军属子女全部入学。这一年有95%的复员转业军人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1954年全县有烈军属69户,247口人,其中孙吴镇25户,81口人;农村44户,166口人。
应给代耕的15户,代耕土地20垧。1955年代耕土地30垧,一直到成立人民公社为止。
1958年以后,对军烈属的优抚形式由代耕变为优待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军烈属、
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劳动、定工优待、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
补的办法,优抚标准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优待工分和自劳工分一律参加队里
分配。
1981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土地、牲畜等都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民
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采取三种办法:①凡家在农村的解放军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
份承包土地;②战士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生产队可以留给机动土地,待战士
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已经承包土地,耕种有困难的,生产队妥善加以解决;③战士已经退伍
回乡尚未划给承包土地的,当地政府要尽快予以落实,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生产队负责
解决他们的口粮。
1982年兴北公社把过去的优待工分改为现金的办法,受到县政府的重视,向全县推广。
办法是每个优待对象优待标准按当地上等劳力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由过去年优待3000工
分左右,改为年优待现金400元。但各村屯收入水平高低不一样,最少的每人年优待现金200
元,最多的每人年优待1000元。
1979年全县享受优待的31户,优待工分31000分。1980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20户,优待工
分54700分,合人民币8200元。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250户,优待工分25万分,合人民币25
000元。1982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65户,优待金额达38208元。1983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79户,
优待金额达26800元。1984年全县享受优待的139户,优待金额达20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