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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以前,全县复员退伍军人人数不多,民政部门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将他们分别安
置在工厂、机关、学校、企业单位和农村。
1958年以后,复员退伍军人逐年增加,特别是农村青年参军复员后须投奔妻子进城的,
加之社会青年参军复员回来需要安置的,同城镇各单位的超员矛盾很大,给安置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困难。为此,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民政科长兼任安
置办主任,具体抓安置落实工作。在安置上始终遵循哪来哪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