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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救济 福利待遇

第四节 社会救济 福利待遇


一、城镇社会救济
1958年,县民政科在孙吴镇内办起了一处福利饭店,解决了一部分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
户人员的就业问题。同时还成立了生产自救小组,增加了优抚对象和困难户的收入。
1960年以后福利饭店停业,从此,一些社会困难户每月由国家发给15—16元生活费,一
些孤、老、残人员由于不愿到黑河敬老院去,他们的生活、疾病治疗、死亡处理全由县民政
部门负责。
二、农村社会救济
1、敬老院
1958年8月以后,孙吴镇、腰屯、沿江三个人民公社先后办起了农村敬老院,将50多名生
活上没有依靠的孤、寡、老、弱、幼、残人动员入院,实行集中供养,直到“文化大革命”
中的1978年,全部停办。
农村敬老院停办以后,五保户的油、盐、柴、米、疾病医疗费等由生产队保障供给,包
干治疗,做到了生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
1984年,在向阳乡党委的重视下,县民政局给以大力扶持,办起了一座有11名老人入院
的农村敬老院。各乡在向阳乡的推动下都在积极筹办敬老院事宜。
2、扶助农村贫困户
1979年至1985年,县民政科除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分析贫困户的贫困原因外,以腰屯公
社和向阳公社扶助贫困户的试点经验在全县开展扶贫工作,使全县12个农村乡镇的贫困户都
程度不同地得到国家扶贫专款的扶持。仅据1982年至1984年3年的统计,国家付出扶贫款12.
5万元,扶助56个贫困队,528个贫困户。扶贫项目是多种多样的,共扶助黄牛328头、马19匹
、猪788口、鸡544只、羊11只、蜜蜂10箱、榨油机1台、小卖店7处、豆腐坊1处,栽树2.5万
株。这些扶助项目见效快,收获大,黄牛增加183头,马增加3匹,其它项目增加13万元。凡
得到扶助的农户,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救灾
据气象资料记载,孙吴县境内,从1945年至1984年的39年中,每年都有轻重不同程度的
自然灾害,不是黑龙江水泛滥,就是逊河水出槽,或是春涝、夏旱、秋早霜,有时还有虫、
雹灾。这些灾害尽管在面积大小上有所不同,但却给部分农户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国家
每年都拨给一定数量的救灾款和物资进行救济。仅以1964年的洪、涝灾,1965年的干旱、冻
、虫灾,1984年的洪涝灾为例,国家拨救灾救济款414937元,加上各单位支援的救灾款和救
灾物资,折合款共34131元,合计为449068元。
四、福利待遇
福利是社会主义企业职工从领取工资以外所得到的各种补贴。1949年以后,县内有奖金
和补贴,还有职工年终综合奖。
年终综合奖 各系统的标准不一样,各主管的上级部门各有具体规定。有的执行年工资
总额的5%,有的执行10%,有的按两个月或两个半月的工资计算发给。职工年终综合奖“文化
大革命”前就实行,“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取消,1978年恢复。
干部年末节支奖 1981年以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年末发节支奖60元。

保健津贴 自1973年开始,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工作的职工实行每月发放保健津贴
,发放标准也不尽一致。
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根据死者生前职务,按
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并发给250元丧葬费。企业因公和非因工伤亡的职工,都按黑龙江省
劳动局、黑龙江省总工会、劳动保险文件摘编的规定执行。
托儿补助费 婴儿入托期间,由婴儿父母所在单位每月各补助托儿费10元。
独生子女补助费 凡领到独生子女证的,每月发给补助费5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付
一半。如男女双方中只有一方是职工的,就由一方付给5元。
幼儿学前班入学补助费 凡幼儿入学前班的,都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按学校规定拿50
%的补助费。
晚婚、晚育假期 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期。晚婚女方的产假56天。如领到独生子
女证,女方又在24岁以上者为晚育。晚育者经自己申请,单位批准,休产假半年。
知识分子在边疆工作的科技人员津贴 凡在边疆工作而具有中专、大专、大学文凭和技
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教八级、小教六级、1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和从事医疗
工作10年以上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从1984年5月开始,每月发给15元边远地区科
技人员津贴。
书报补助费 凡具有中专、大专、大学文凭的知识分子,从1984年开始每年发给20元、
30元书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