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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三章 职工管理

第一节 劳动就业


1932年日本军队入侵孙吴,随着日本军事基地的扩大和日本侵略军的大量增加,孙吴县
工商业曾一度畸形发展。伪满康德6年(1939)孙吴私营工商业户达551户,从业人员达1100余
人。另有日本侵略军直接经营,抓来中国人充当劳工办军工厂等,仅北电厂就有中国工人近
百名。
1945年光复时,孙吴工商业在战争中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政府建立后,鼓励工商业发展
,1946年工商业户达289户,从业人员570余人。
1952年全县有国营工业企业5个:新华公司食品厂,从业人员30人,其中生产工人18人;
企业公司食品厂,从业人员12人,其中生产工人9人;电业所,从业人员16人,其中工人12人
;邮电局,从业人员16人,其中工人9人;新华制米厂17人。计91人,占全县固定职工人数的
17.1%。同年全县有建筑工人91人。
1953年后,县内经济不断恢复和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县政府本着政府介绍就
业和失业人员自行就业相结合,在城市就业和参加农业生产相结合的就业原则,积极妥善地
安排零散劳力就业。就业时由就业者本人持所在区政府介绍信和本人毕业证明书,由民政科
介绍安置工作。同时,县政府规定任何私营企业,不经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不准无故辞退工
人,对自愿申请退职的工人,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民政科发给退职证明方可退职。
1956年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之前,全县有私营工商业户105户,从业人员145人,在社会
主义改造中变为集体企业职工。
1957年,黑龙江省工委下发了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规定,确定了县劳动局(科)为统一管
理与调配劳动力的工作机关。凡增加人员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通过劳动
部门统一分配,不准从社会上私招乱雇。年末全县固定职工发展到832人,其中集体工人269
人。
1958年“大跃进”中安排部分城镇街道居民和农村劳动力到国营企业单位工作,至1960
年末,全县职工总数猛增到3327人,为1957年的4倍。根据国务院精减职工的指示,孙吴县于
1961年至1962年进行了职工精减工作,主要精减对象是1958年后从农村招收的职工。全县共
精减职工1027人,其中工业255人;基本建设106人;财贸73人;国家机关39人;农业、林业
、水利239人;交通、邮电315人。大部分回农村,少数去农场。1962年末职工人数减少到16
17人。
1963年后国民经济逐渐好转,1965年各项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企事业
发展需要,招收了部分职工充实各行业,1966年职工达225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生产秩序均失去正常。1968年孙吴“清队扩大化
”,部分职工被陆续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1968年末在岗职工下降到1921人。1969年纠正了
扩大化错误,落实了政策,年末职工数达2962人。1971年至1974年全县职工人数稳定增加。

1976年后,采取扩建老厂,建新厂,解决了大批劳动力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