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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人管理

第二节 工人管理


一、固定工人调配
加强固定工人调配的管理是劳动部门控制工厂企业用工的一项主要手段。50年代工人调
配由民政科管理,1960年4月孙吴县设置劳动科,工人调配由劳动科控制。工人调出、调入本
县,各部门录用工人必须经劳动科办理审批手续。1966年县劳动科归入县计委,固定工人的
调配由计委管理。1970年劳动工作从计委分出,单设劳动科,工人调配工作重新由劳动科负
责,直至1985年。
二、社会劳动力管理
1945年孙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十分关心社会劳动力的安置工作,由民政科具体负责这
项工作。组织私人工商业者开业,积极发展国营工商业,安置社会劳力。
50年代初至1958年城镇剩余劳力基本都能得到及时解决,方法是除安排在国营和私营的
工商业外,组织半工半农、半商半农。
1960年孙吴县劳动局设劳动力介绍所,负责劳力安排和交流工作。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
要,提供必要的劳动力,及时安置青年就业等。
1975年劳动力介绍所改为劳动力管理调配站,对待业人员逐个登记造册,发给待业证并
积极介绍安排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执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4年孙吴县出现个体工商业,1985年个体
劳动者达575人。
1982年末,县劳力调配站改为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和指导待业人员劳动就业。至1985年
,组织全县9个系统办起了青年生产、服务网点27个,安排职工2503人,其中待业青年293人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共安排待业青年3922人,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2174人;集
体所有制单位1396人;自谋职业352人。对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经过工商局批准并备案,被
招工后,将自谋职业时间连续计算工龄。1985年末,全县有待业青年185人。
三、用工制度
1、东北沦陷时期用工制度
劳工 这是日本侵略者为适应战争的需要而进行浩大的军事工程建设,从内地抓来的劳
动力。这些人没有人身自由,没有报酬,吃不饱肚子,穿着破烂不堪,多是更生布和麻袋片
。相当一部分人无法维持生命,过早死亡,还有部分劳工在从事秘密工程建设之后被暗杀。
在孙吴的劳工最多达5万余人。
雇工 商号、作坊、工厂等行业采用此种用工方法,薪金不一,由各企业主自定,雇工
生活收入很低,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2、解放后用工制度
1956年前国营固定工、私营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并存。
1956年合作化之后至1979年,主要用工形式是: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
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1975年增加亦工亦农用工制,即农民到工作岗位当工人,农村粮食
关系不变,户口不变,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1979年至1985年除继续用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和全民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外,又
增加了全民合同制和个体就业两种形式。1985年城镇全民合同制工人达295人;个体就业5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