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待遇
第二节 福利待遇
补贴、补助 生活困难的职工,国家机关由县人事科负责,企事业单位自行掌握,定期
或不定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工作建国后便已开展。福利费的主要部分用于个人生活
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集体福利。1963年全县支出福利费6431元,其中用于个人生活困难补
助6162元,占福利费总数的96.6%;集体福利支出249元,仅占福利费总额的4%。70年代同60
年代大体相同。1979年1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差价补贴5元。1982年起,发给职
工每人每年菜金补助20元。1983年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人每月洗理费2元。
探亲假、职工休假 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12天,旅费由
单位负责。1981年后探亲假改为30天,并增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
20天,往返旅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休假: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政府工作人员每年离职休假10天,此规定本县执行近一年时
间便停止。1985年恢复干部休假制度。工龄3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工龄20年以上者休假
15天;工龄10年以上者休假10天。
医疗卫生费 企业职工患病,医药费由企业负担,病假工资按工人工龄,分不同比例发
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单位负担50%的医疗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实行
公费医疗,其亲属医药费自理。1984年全县企、事业单位支出医药费44.3万元;国家机关支
出公费医疗费22.5万元。1984年对医疗卫生费的使用方法进行了改革,企业单位大体分两种
情况:一是按职工工龄时间长短划段每月发给医药费;二是按职工人数平均发给医疗费,每
人每月3—5元不等,国家机关职工或按月发给个人3—5元,或由单位统一限量掌握。1985年
全县企事业单位支出医药费39万元,国家机关支出公费医疗费26.9万元。
职工工时 建国后为8小时工作制,工人加班加点按工时补加工资。
集体福利设施 50年代孙吴县没有职工活动场所;60年代有1处小型活动场所;80年代有
中型工人文化宫1处,小型商业职工俱乐部1处,在药泉山设有职工疗养所1处。
上述职工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事业经费由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1953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劳保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74—16.2%提取。1978年又规
定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提取11%以外,凡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企业,还可按工资总
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是职工
工资总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