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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孙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11月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
生,由1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人。1984年9月,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常务委员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
1980年11月,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为工作机构,配副主任、文书各1人。1981年5月增配
办公室主任、秘书各1人。1984年2月,增设法制办、科教办、经济办。1985年2月增设人事办
,各配主任1人。
二、主要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至1985年底,共依法举行28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
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6次,工作汇报47次;作出33项决议和决定,规定3项。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监督。
1、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并审议县政府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及实施法规,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至1985年,依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
和重点,先后听取并审议了县国民经济计划安排、财政收支计划、八届县政府“十件好事”
的说明、普法教育、文化教育、文明卫生、计划生育、实施《食品卫生法》、严打斗争、经
济审判、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救灾扶贫、实施《经济合同法》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委员
们认真议政,积极提批评建议。
2、组织委员和代表有目的地进行视察。到1985年底,共进行27次。主要内容:镇内供水
、排水、蔬菜专业队生产、联产承包、幼儿教育、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食品卫生、城建
管理、农贸市场管理、政法工作等,及时帮助政府改进工作。
3、受理人民代表提案。到1985年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代表提案782件,每次大会提案都由
办公室负责分类、登记,转县政府处理,在提案转办后2至3个月答复提案人。人大常委会及
时听取县政府关于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深入受案单位,检查提案
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依法行使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依据每次会议的拟审议题,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一些群众的切
身利益问题,均认真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诸如:为贯彻中央发出的认真整
顿社会治安的指示,县八届五次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切实把全县社会治安
进一步整顿好的决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
重犯罪活动斗争进行到底的决议;还针对关于学习执行维护新宪法、贯彻执行省土地管理暂
行条例、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了决议;对换届选举、护林防火
、植树造林等项工作作出了决定或规定(试行)。依据地方政府无权立法的法律规定,于1985
年6月,县九届人大第七次常委会作出了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孙吴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
定,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依法行使任免权
自人大常委会成立至1985年底,依法任免人大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
检察院干部168职,其中任命140职,免去28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