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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治保组织
1949年2月,根据省公安厅和黑河公安处关于建立和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城镇
的一街和三街建立了治保委员会。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
行组织条例》。1953年孙吴县治安保卫组织发展到6个。1960年全县有治保会36个。1965年全
县治保会达45个,有治保委员306人。
在“文化大革命”中,治保会瘫痪,全县治保会主任均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揪斗,看管达
21人。1972年,根据国家第十五次公安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重新
组建治保会。1979年全县治保会共有207个,有治保委员602人,其中工厂、企事业单位65个
,治保委员356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84年开始,治保委员会也实行了治安承包责任制,1985年农村有治安员148人。实行治
安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治安形势稳定,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户籍管理
1948年,孙吴县公安机关遵照东北公安总处《户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令,先在城区进
行户口登记。1949年对全县城乡户口进行了调查登记,建立底卡,发放户口簿。1949年全县
户口登记,总户数3131户,10836人,其中城镇1221户,4372人。
1949年后,县公安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处理户口迁移
的规定》,加强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户口管理,严格了
农转非落户的申报、审批手续,控制农转非人口。
根据公安部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县公安局逐年开展了人口调查,摸清
重点人口,控制外来人口,对重点人实行监控,为教育挽救失足者、打击犯罪、侦破各种刑
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全国历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数据。
三、四类分子的改造和管理
1949年后,县公安局遵照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国内外对敌斗争的形势和任务,对地主、
富农、反革命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坏分子实行监改管理。在四类分子所在单位建
立监改小组,制定监改制度。全县有监改小组28个,负责向群众公布监改对象,进行敌情教
育,听取四类分子的思想、劳动情况的汇报。监改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检查对四类分子
监改情况,半年由派出所进行一次评审。
经过长时期的改造管理,四类分子逐渐放弃了反动立场,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遵守
国家法令,积极参加劳动,已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到1979年,全县有四类分子140名(地主
分子31名,富农分子56名,反革命分子31名,坏分子25名),已经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110名
,纠正错戴帽子的7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
的决定》精神,对还戴帽的23名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议,县委批准张榜公布,给予摘帽;
对错定四类分子的予以平反纠正;对四类分子及其受株连的子女分别情况,全部落实了政策
。至此,对四类分子改造管理工作结束。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后,县公安部门将孙吴县仅有的两处旅店业和两处修表刻字业纳入了特种行业管
理范围。1984年,全县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的已有各种修理业65处,旅店业34处,刻字业
2处,旧物业12处,舞厅1处,录相点2处。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种法令法规的颁布,对
特种行业管理逐年严密。建立健全了各种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对管理混乱和违
反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业限期整顿,对无证营业的给予取缔。
五、城镇交通管理
1955年,县公安局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城市交通规则》,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交通安
全宣传,加强城镇交通管理。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祸事故的,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部门
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赔偿损失等处分。
对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受案侦查,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50年代县内无交通伤亡事故。1964年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人。
1969年至1985年县内共发生交通事故263起,死亡48人,伤9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6
823元。其中交通事故最多的是1972年,全县发生事故案60起,死2人,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
10523元。交通事故最少的是1973年,全县共发生3起,伤1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

为加强城乡自行车管理,1979年县公安局成立了自行车管理站,先后两次对全县自行车
进行登记管理。
六、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1949年,县公安局针对全县部分居民收藏日伪遗留的枪支、弹药的严重情况,开展了大
规模收缴枪支弹药的工作。到1952年共收缴各种枪支1000余支,子弹、地雷、炸弹不计其数
,对毒弹、破坏弹进行了一次性销毁和深埋。1981年6月,遵照公安部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
办法》,对民用枪支及公安、司法要害单位工作人员配枪支又进行全面登记,换发新持枪证
,每年审验一次。
对炸弹、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建立购买、保管和使用手续,规定了统一审批、指
定出售、集中统一管理的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均由公安部门培训爆破员,严格执行《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