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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东北沦陷时期,孙吴县公署警察本队设消防队,有队员20余人,装备2台消防车,1台物
资车。
解放后,保留了原消防队,有队员15人,归地方维持会公安局领导。1947年4月,消防队
的车库和仓库被留用的一名日本消防队员点燃,烧毁了消防车,至此专职消防队解散。
1949年9月,在城镇组建了义务消防队,有队员43人,装备是由队员改造的手压救火车2
台,并制做了一些简单的消防器具。1952年10月,消防队员已达75人,改编为义务消防大队
。1956年后,又改为消防中队,人员减编为45人,设正、副队长各1人,下设水车班、破坏班
、抢救班。
义务消防队在历年的灭火中,起了重要作用,积累了成功的灭火经验。1960年,队长于
春和代表义务消防队出席了省政法系统群英会。1973年10月,省公安消防总队奖励给孙吴义
务消防队1台解放牌消防车,县公安局配备1名专职驾驶员,省电视台专为孙吴县义务消防队
拍摄了电视片。
1976年3月,县公安局成立了消防队,直接管辖义务消防队。1978年7月经省公安厅批准
,成立了孙吴县专职消防中队,地址在公安局南侧,编制16人,有指导员1人,副指导员、副
队长各2人。实行民警制,消防队员均实行兵役制。省消防总队拨给2台解放牌消防车。消防
中队由黑河地区消防大队和孙吴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0年10月迁至县委旧址,县公安局拨
给1台解放牌货车。1982年省消防总队又拨1台解放牌消防车,至此,县消防中队已拥有消防
车4台,货车1台,消防人员21人。1985年在县工人文化宫东侧建消防楼一座,面积8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