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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49年前,孙吴县没有设立检察机构。1951年成立孙吴县人民检警署,但检察署一直与
公安局合署办公,没有配备专人。
1955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
规定,开始筹建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同年5月,黑河地委决定,由孙吴县委书记杨德贵兼任检
察长。6月1日正式下文成立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撤销孙吴县人民检查署,任命检察员1人
,开展检察业务。1957年检察院配有检察员2人,助理检察员1人,书记员1人。1959年成立孙
吴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联合办公,三机关领导为政法工作部的负
责人,对外保留公检法三机关名称。1960年县委政法工作部撤销,检察院单独办公。1966年
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1月,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由县军事管制小组行
使公检法职权。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布撤销检察机关,“其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恢复
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各级检察机构。同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筹建,1979年2月正式办公
,行使检察职权。
1984年2月机构改革,同年9月经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1985年末,县人民
检察院配有副县级检察长和检察员各1名。正局级副检察长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