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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担负了部分审查起诉。1956年开展了对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的监督,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并全部担负了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同时对县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1958年实行政法工作“大跃进”,法律监督工作名存实亡。1963年
以后,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
试行规定(草稿)”,坚持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66年6月后
,检察机关瘫痪,法律监督工作中断。1979年2月,重建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法律监督,
重点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1980年1月1日,正式实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系统
开展了法律业务学习和训练。
1955年至1985年,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369件409人,经审
查批准逮捕的案件328件35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53件408人,经审查决定起
诉案件335件385人。1979年至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20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