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自行侦察案件。1957年始办经济犯罪案件,至1962年共受
理6件,向县人民法院起诉5件。1979年重建县检察院后,经济检察又成为检察院的一项业务
。为适应经济检察工作,1980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共办理贪污、行贿受贿、盗伐滥伐林木
等案件70件83人,其中向县人民法院起诉17件20人,免予起诉11件13人。在办理经济案件过
程中,注意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检察院派员到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反映多的单位开展调查研
究,发掘案件线索,协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堵塞经济犯罪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