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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是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1956年县人民检
察院承担劳改监督任务,审查起诉了黑河地区在孙吴办的劳改农场犯人再犯罪的案件7件。1
957年办理了一件不服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条件,法院作了撤销原判的决定。1962年受理县
公安局移送起诉一件劳改犯再犯罪的案件。
1979年后,县人民检察院设1名专职监所检察员,在刑事检查一科办公。监所检察与公安
、法院密切配合,了解在押犯的思想动态,清查监号,保障监所的安全。从1980年起,监所
同武警中队看守所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工作联系制度。1982年监所检察做到了定期向在押犯进
行法制教育,由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向在押犯讲话。节日和重大活动,检察员住在看守所对
判处死刑的罪犯重点监管,保证死刑犯顺利地执行死刑。1984年,监所检察取得好的成绩,
在全区监所检察联合评比中评为第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