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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东北沦陷时期,孙吴没有法院,伪县公署设承审官1人。县内发生的案件,首先由警察本
队司法系预审,预审结束后,承审官再审理,承审官审理不了的,交黑河地方法院审理。
1949年末,孙吴县建立人民法院,县长丁逢水兼任院长,县政府秘书兼任审判员。1950
年配备3名专职书记员,成为独立的职能机构。1958年10月,公检法合署办公,“三员”(侦
警员、检察员、审判员)合一。1959年10月,撤销政法部,公检法重新分开,各司其职,但仍
强调政法一盘棋。县法院的人员只有3人,直到1966年县法院的人员也只有5人。1967年“文
化大革命”中,公检法合并成立人民保卫组。1968年2月,县人民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孙吴
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军管组内设有审判组,负责对现行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
审判工作。1973年4月,恢复孙吴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各庭由审判员负
责。1979年末,县人民法院正式设置刑庭、民庭和秘书科,有干警16人。1980年增设了经济
审判庭。1981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1984年9月经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院长,法院又增
设信访接待室,改秘书科为办公室,定编21人。
1953年12月在第三区(今沿江乡)试点建巡回法庭,在东霍尔漠津村(第三区政府所在地)
建审判站。1954年又在第二区腰屯村(第二区政府所在地)建第二审判站,处理本辖区的一般
性案件。1954年11月30日撤销巡回法庭。1956年8月,根据乡村区划,重建2个人民法庭,主
要审理普选案件;同年9月26日,随着普选工作结束,2个人民法庭撤销。1962年秋又建2处人
民法庭,配合护秋保收工作。1977年11月成立红色边疆农场人民法庭,业务由本县法院领导
。1984年1月移交北安农场局法院领导。1985年11月,成立辰清人民法庭,管辖辰清镇、红旗
乡、奋斗乡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