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审判制度
1949年至1951年,轻微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自审理,审理后向审判委员会报告;重要案
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执行;军政人员犯罪,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再宣判;重
大案件向黑河分庭请示。当时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县长(兼法院院长)、政委、公安局
局长、审判员等人组成。
1952年至1953年进行了司法改革,实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1955年1月开始,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等制度,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基本
健全。公判程序分为公审准备、调查、辩论、受审人最后陈述、宣判等5个步骤,除轻微刑事
案件和隐私案件、国家机密案件外,均实行公开审理。1958年以后,辩护制度被取消。
1964年,全面贯彻执行中央“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人民法
院趋于瘫痪,社会主义法律遭到批判直至废除,诉讼程序全部打乱,以人代法,以言代法,
权就是法,出现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7个重要法律,1980年1月
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980年全国人大又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才真正有法可依,审
判程序日趋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被告辩护制、人民陪审
制、回避制、合议制、上诉制、死刑复核制等多项法律制度,有力地惩治罪犯,教育公民,
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