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陪审制度
第三节 陪审制度
孙吴县人民法院1950年实行陪审制度,参加陪审的是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代表,离婚案由
县妇联的同志参加。1953年冬在全县普选工作中,由选民选出陪审员23人,参加对重大案件
或复杂案件的陪审。陪审方式有两种:一是陪审员到县法院参加陪审;二是法院到被告人所
在地办案,临时找陪审员陪审。1955年全县有陪审员17名,1958年有陪审员25名,1963年有
陪审员20名。
1980年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健全人民陪审制度,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法院选聘人民陪
审员。除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外,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
件均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人民陪审员同法院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
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法院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
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性案件多数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