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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案件审理

第四节 案件审理


1950年至1954年,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394起,较大的刑事案件43起,判处死刑4人
。县人民法院配合“镇反”、“三五反”运动,判处反革命分子死刑的11人。1955年1月至1
956年8月进行“清案”工作,对103起刑事案件进行了检查,纠正错捕错判案件4件;证据不
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7件。1978年9月至1979年末,县人民法院成立案件复查小组,对
“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28件反革命案件和139件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平反了反革命案
件28起,改判3件;平反了刑事案件2件,改判8件。1983年至1984年,对1950年至1965年的5
4件刑事案件和16件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平反了1件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的案件。从1949年
至1985年,审结判决的刑事案件占总受理刑事案件数的99%。
1950年至1954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84件,其中离婚案占67%。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妇女得到婚姻自由,相当部分是解除封建买卖包办婚姻关系的案件。
1978年后民事案件逐渐增加,1984年后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其中主要是离婚、债务两类案
件。从1949年至1985年,审理判决或调节的民事案件占总受理民事案件的96%。
1980年末,县人民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经济审判
工作会议,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收案范围。1984年后,县人民法院走出去,深入经济部门
积极开展工作,到1985年,两年受理经济案件43件,审结率100%,为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经
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