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事务
第五节 公证事务
公证处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身份和继承权,财产赠
与及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多项事宜。自1981年4月至1985年末,共办理各种公证80件
,其中涉外2件(去日本、比利时定居),国内公证78件;同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为经济改革
服务。1983年5月公证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县五金公司1982年3月与福建省清县二轻局福溪展
销部签订了价值9万元的电视机购销合同,已逾期14个月无法兑现,经多次派人催讨,对方始
终不予退款,五金公司通过县公证处索回6万元,另3万元对方作出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