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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第四节 医疗制度


1952年县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党群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国家干部、职工、教职员工
、转业革命残废军人等实行公费医疗,同时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医疗费每人每月2元
。1956年每人每月为1.65元,1984年增至2.5元,1985年又增至3元。
对公费医疗的管理使用办法:1964年采取抽出40%为机动费以备急需;60%按现有享受公
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分配给单位,由领导掌握,直接分配,控制支出不得改变。1978年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医院包干,记帐结算。在孙吴镇内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医疗费每人每
月按3元标准,按期拨给孙吴县人民医院,由县医院统一管理。医院专设公费医疗门诊室。农
村公社各级机构中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每月拨医疗费1.50元给公社卫生院,主要解决
门诊治疗经费,其余由公费医疗办统一掌握。1984年6月开始执行由各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包
门诊费用,公费医疗办包住院费用的办法,对体检、镶牙、配镜、整容以及打架斗殴、交通
肇事等均实行自费。
1975年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主任1人。这以前一直由卫生科财务人员兼管。
农村合作医疗 1969年开始试办,1974年7月全县普及队办。1977年又在腰屯公社、兴北
公社、辰清公社及沿江公社实行社、队联办。1980年全县有大队办合作医疗站67个,占全县
116个大队的57.8%。1983年以后办合作医疗的形式有3种:免费医疗,由队公益金全包,社员
个人不投资;限额医疗,合作医疗资金以每户为单位筹集,超支由户负责,结余转帐下年,
不足补;保本医疗,大队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的周转金,赤脚医生的报酬由队公益金
解决。1983年全县变合作医疗站为卫生所(室)。全县有村集体办的卫生所4个,保本的有33个
;免费门诊,不管药费的有33个队;只搞预防,不搞治疗的17个队;个人承包4个队。1985年
全部实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