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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口控制

第三节 人口控制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6年。是年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科,工作由
卫生科兼做。1971年由县妇幼保健站代管。当年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专职工作人员2人,由
卫生科领导。1979年计划生育办升格为科级单位,属政府序列,办公室也迁入政府机关。工
作人员增至5人,各公社(乡)都配了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全县共18人。计划生育经
费由卫生科分出立户,该年经费为27000元,1985年为74000元,7年累计322180元。
1982年下设计划生育指导站,4种手术本县可做两种(除绝育和大月份流产)。
一、节育
1957年只限于一般号召。1965年要求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下降到20‰,农村下降到25‰
。提出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公社包生产队,队包社员
,层层分包的计划生育措施。1980年向城乡下达生育指标,要求无指标不准生育。1982年制
定了孙吴县人口生育计划,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县、社两级签订合同。要求
年出生人数985人,自然增长率下降至15.23‰(实际是14.23‰),一孩领证率达85%。1983年
国家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基本国策,县内提出要坚持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一放(放环)二扎(绝
育)三刮(人流)”的做法,同时要求县内创“四无”(“四无”即无不采取措施的,无计划外
生育的,无大月份流产的,无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单位和村屯。
1957年至1966年一般都使用避孕工具。1966年全县有46个工具代销点。是年聘请地区医
院妇科大夫做绝育手术,有22人绝育(其中农村6人),上环76人,人流7人。1971年做四种手
术的共374人,1975年1747人,1980年2551人。
二、生育
1979年提倡一对夫妻只要一个孩,鼓励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1980年要求
少生优生,同时规定:“1978年10月1日生育三胎以上(不含达斡尔族、鄂伦春族);1979年至
1980年2月底生育二胎间隔不够三年者;1980年3月生育一胎以上无生育指标的;职工干部违
反上述规定者调工资时不予晋级。农村社员小孩吃议价口粮”。
1980年县医院设独生子女门诊室,妇幼保健站开展围产期护理,同时建立幼儿健康卡。
当年有一个子女的1697人中就有1287人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为79.91%。
三、晚婚
60年代政府就号召县内男女青年晚婚。1972年落实晚婚只1人,1977年增至97人。1980年
规定:“孙吴镇内居民和机关单位、林业系统所属林场、红色边疆农场,结婚年龄男为26岁
,女24岁;农村男25岁,女23岁。”是年晚婚男716人,女7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