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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放后的职工生活

第三节 解放后的职工生活


解放后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46年7月23日规定的暂行供给标准如下:伙食
费分大灶和小灶两种,大灶每日每人菜1斤、肉2两、油4钱、盐3钱2分、木柴3斤(木碳1.5斤
);小灶按大灶加一倍。夜餐费每人每夜细粮5两、肉2两。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麻纸25张,或
发代金。小孩抚育费:产后1至12个月,肉10斤,全月细粮,母亲享受大灶,另给12斤细粮;
13至36个月,肉6斤,细粮10斤;37至48个月,肉8斤,细粮15斤。保健费:保健费的物质标
准为四等,甲等每月猪肉10斤,乙等每月8斤,丙等6斤,丁等4斤,凡区委级(或相当于区委
级)以上干部身体弱、有宿病或患临时疾病均可享受。
1956年由工薪分制分别改为货币工资制。1952年至1957年5年内职工工资提高37%;1959
年有5%的职工调整工资;1963年又有45%的职工提高工资。
1979年至1984年广大干部职工普遍长工资,最少的升一级,有的升二级,有的连升三级
。由于职工干部收入增多,生活水平普遍上升,从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发展到收
录机、洗衣机、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据1983年统计,全县约拥有6000台电视机(黑白
和彩电),平均每2.3户有1台。
职工干部居住条件日益改善。1980年至1984年共建职工住宅41722平方米,有近千户的职
工干部住进了新房,住宅由一屋一厨发展到二屋一厨、三屋一厨。家有自来水的居民占新建
房的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