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经济编
第一章 经济综述
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一、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 本地历史上为少数民族渔猎之地。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始有限
制地垦殖土地,开垦初期的土地占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归官府所有的“官地”,包括官庄
、驿站经营的土地和未经划拨的土地;另一种是官府划拨给统治阶级成员——八旗人的“旗
地”。嘉庆十七年(1812年),始行招佃试垦制度,开始出现私人经营的“民地”。光绪三十
年(1904年),又行招民垦荒制度,私有土地日渐增多。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官庄改为民
屯,原有的“官田”转为“民田”。宣统三年(1911年),随着私有土地日趋集中,开始出现
封建地主庄园。民国10年(1921年),县内地主庄园增至40余处,耕地的2/3被地主垄断,占有
耕地600垧以上者就达247户。民国17年(1928年)后,新建私营垦务公司多处,占有土地最多
者达2000垧,雇工最多者达60余人。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伪县公署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
调查,在全县9200垧耕地中,占有201垧以上的5户(占0.2%)、101~200垧的15户(占0.5%)、
51~100垧的56户(占1.7%)、31~50垧的171户(占5.2%)、21~30垧的277户(占8.4%)、11~2
0垧的548户(占16.7%)、10垧以下的1941户(占59.1%)、无地者269户(占8.2%);地主、富农只
占总户数的10%却占有42.8%的土地,平均每户占有50垧;自耕农和佃农占总户数的90%虽占有
57.2%耕地,平均每户仅占有7垧。1936年(伪满康德3年)后,日本侵略者先后派遣11个“开拓
团”来县,强行占用耕地,大量圈占荒地,有些地主投靠日本侵略者也乘机兼并土地,致使
自耕农可耕之地不断减少,绝大多数农民只能租种地主土地或给地主当长工。地主不仅凭借
占有土地进行剥削,还通过贷出资金、贷给籽种、出租房屋和耕畜农具等途径获得经济利益
。到解放前夕,地主和富农已垄断了县内76.7%的耕地,而占农村人口80%以上的自耕农和佃
农只占有23.3%的耕地,封建剥削日趋加重。
土地改革 1946年6月,中共嫩江县工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土地
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展减租减息,减轻农民的地租和利息负担,同时没收日伪统治者掠夺
去的土地、伪满时期强划为“开拓地”的土地和地主富农土地的10~30%,分配给无地和少地
的农民。1946年11月,转入清算斗争,斗争地主富农,没收其土地、牛马和其他财产,但农
村形势复杂,清算无法深入。1947年2月转入追挖和改造“夹生”,追挖地主富农财产,侧重
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打垮封建势力,使广大农民翻身做主人。1947年11月,转入平分土地,
遵循“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的原则,按照乡村人口平分土地,将好地
和近地划为一等分给雇农、贫农和军属,次地和远地划为二、三等分给中农。1948年2月,转
入纠正偏差,纠正将地主“扫地出门”错斗错分错杀等“左”的偏差,对错斗错分错杀的公
开承认错误,给予补偿;对地主和富农区别情况给一定出路,以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
动者;对其他违反政策的现象,均予以纠正。1948年10月,全县完成丈量土地、颁发“土地
照”工作,至此土地改革全面完成。土地改革期间实际平分土地48万亩(占全县耕地的80%)、
马1552匹、牛944头、大车406台、农具1648件、粮食2961石(合740吨)、黄金624两、白银46
08两、房屋2047间和大量浮财。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农民土地所
有制,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雇农、贫农和中农由土改前只占有23.3%土地猛
增至86%,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和经济上翻了身;而地主、
富农由土改前占有76.7%耕地降至14%,失去了进行剥削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由于农村生产
关系的变革,解放了生产力,广大农民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产积极性,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
和总产量均大幅度提高。
二、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 土地改革完成后,分得土地的农民因劳力、农具、车马、种子不配套,经
常遇到困难,遂产生互助合作的愿望。县委和政府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积
极加以引导,在农村组织临时换工和季节换工,1949年实际组织临时换工组824个3568户、常
年或三大季(春种、夏锄、秋收)互助组138个1156户,占农村户数的46.8%。1951年,各类互
助组增至1470个,比1949年增长52.8%。1952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的决议》,省委会同县委,在三区新生村(今荣军农场十六队)沈凤琴互助组试办第一个完全
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称新生集体农庄,入社农民55户,入社耕地8670亩
。是月,县委、县府在三区永发村(今伊拉哈镇永发村)刘贵林互助组试办第一个半社会主义
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30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役畜折
价入社,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役畜私有私
养,农具私有私修,按土地、劳力折股分红。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
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后,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集中力量组建高级社,1956年1月时,
高级社已达85个,社员户为农村总户数98.4%;翌年,仅存的一个初级社也并入高级社,彻底
实现了由农民所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合作化反映了农民意愿,促进了生
产发展,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单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手工业合作化 1953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在一
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
任务。县委根据这一要求,贯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坚持“政治教育、典型示
范、国家援助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在条件较好的行业先行试点,当年组建2个合作社和1个
合作小组:皮革合作社,入社10人;铁业合作社,入社20人;制鞋合作小组,入组12人。县
内的第一批手工业合作组织,统一由县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此后,手工业改造工作主要是
巩固已建合作组织,为建立新的合作组织创造条件。1955年末,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
,手工业合作化也形成高潮。1955年12月17日,县委组成手工业改造工作队,深入到手工业
者中间进行宣传教育,促膝交谈,召开座谈会,酝酿建立合作组织。1956年1月13日~20日,
手工业全行业联名呈请走合作化道路。是月21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手工业13个行业建立18
个合作社,拥有社员672人,占手工业者总数的97.1%;酱园和制糖两个行业实行公私合营。
按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个社员交两个月基本工资作入社股金,生产原料和工具归集体所有,
超过入社股金额的多余部分入帐,由合作社逐年偿还。至此,全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
完成,通过合作化把个体手工业者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职工,组建嫩江
县手工业联合社,对手工业合作社实行归口管理。手工业合作化的实践是成功的,但后期要
求过急,给城乡人民生活带来一些不便。
私营商业的合营与合作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公布后,县委组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
,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工商业者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使
通过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采用赎买的方法、逐步实现和平改造等
基本要求深入人心,为转入社会主义改造作好思想准备。1954年4~7月,对私营商业(含摊床
)重新估产和登记,共有13个行业、356户、767人登记,资本金为旧人民币63亿元(折合新人
民币63万元)。1955年末,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形成高
潮。县委成立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工作队,进行宣传发动
,至1956年1月中旬,工商业者递交了全行业参加合营或合作的申请书。1956年1月21日,县
人民委员会批准2个行业实行公私合营、11个行业组成合作商店,实际参加合营、合作的工商
业者占私营商业从业人数的93.9%。是年2月5日,结束清产核资,合营和合作商店均转入正常
营业。对参加公私合营的工商业者逐年按比例付给定息,工资从优。对参加合作商业的工商
业者按集体职工对待。至此,全县基本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资本主义工商业
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成功的,但也错把一些小商贩划为资产
阶级工商业者,使用和处理有欠妥之处;合并调整过多,给人民生活带来某些不便。
三、人民公社化
发展概况 1958年,在国民经济“大跃进”的形势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于8月27日在北戴
河举行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后在全国发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县委闻风而动,大力宣传“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经积极
准备,于9月16日将全县农村的10个乡、85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建6个人民公社,一
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9年1月,九三地区各国营农场又单独组建全民所有制的九三人民公
社。此后,人民公社数量不断增加。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和工农商学兵结合的体制,下设管理区及生产队;1959年管理区
改为生产大队。公社初建时,由于“左”的思想占主导地位,混淆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
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强调“一大二公”,致使“一平二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劳力和财力)和“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
对生产瞎指挥风)风行一时,严重地侵犯了农民利益,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遭受重大损失。196
1年2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
条),开始纠正“五风”和“一平二调”。是年7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草案)》,组织试行,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1963
年3月,全县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确认人民
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纠正分配上
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承认其对土地、劳力、耕畜和生产工具的
所有权,纠正无偿调用生产队财物或劳动的倾向;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从事小规模家
庭副业。至此,人民公社化初期的一些“左”的做法得到纠正,为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
造了条件。“文化大革命”时期,推行一系列“左”倾政策,大批所谓“资本主义”,大搞
“破私立公”,社员自留地被收回,正当的家庭副业被禁止,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无偿调
用生产队人力、财力之风再起,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农村社队开始推行各种联
产承包责任制,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阻碍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
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全县于1984年5月,将人民公社全部改为乡镇、生产大队改
为行政村、生产队改为村民组。
经营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初建时,强调“一大二公”,实行公社统一核算制。生产
资料和资金统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调配、统一使用,调配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使用的生
产资料则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社员劳动报酬以工资和伙食供给相结合的形式付给,公社制
定统一的八级工资标准,再根据社员的劳动表现、技术高低和体力强弱评定工资级别,由公
社统一发放工资。
1959年,根据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改
行“统一领导、三级管理、二级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即:公社对直营的工副企业
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生产队只负责以产
计酬和财务包干,不负盈亏。生产资料和财务管理权下放到生产大队,大队按定额统一调配
,由生产队使用和保管。社员劳动报酬以工分和伙食供给相结合的方式付给,废止八级工资
制,实行“定额记分,以工计酬,技术补贴”办法。劳动定额由生产大队按耕地面积、作物
比例、劳动项目制定;生产队按生产季节、出工数量、质量好坏、技术高低评工记分;年末
由大队按生产队应得的总工分折算成工费,拨给生产队,再由生产队按每人实际工分进行分
配。
1963年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在人民公社
全面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生产队为公社内的基本核算单位。按照这一体制
,原按定额归生产队使用和保管的生产资料划归生产队所有,配备会计、出纳员和保管员,
负责管理本队财务、物资和资产,自理经营,自负盈亏。在社员劳动报酬上,废止伙食供给
,全部实行工分制,实施四种办法:一是专业人员(更夫、饲养员、放牧员、领工员、记工员
、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实行固定工分制;二是民办教师实行固定工资制;三是非专业人
员分整、半劳力,按季节、农活、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确定标准工分,进行“死分活评”;
四是按季节、农活实行“小段包工”。1968~1969年,在“农业学大寨”中,曾有极少数生
产队实行过按劳动多少和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大寨工分”。此后至1983年全面推行农业生产
责任制时止,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财务物资管理和劳动管理,均与1963年时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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