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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开发、管理

第二章 农业

第一节 土地开发、管理



一、开发
土地开发始于17世纪中叶,距今已330余年。清顺治年间,南迁来此定居的达斡尔族,就
在渔猎游牧的同时,开垦土地,兼事原始的农业生产。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廷为抗御
沙俄侵扰,令索伦、达斡尔官兵于墨尔根耕种,共田1160垧,由户部差官监督耕种。继之,
又增官庄11座,每庄设领催1人、壮丁10人、耕牛10头,专事屯垦;墨尔根境内的7个驿站,
亦组织站丁就近开垦土地,以获糊口之粮。除官庄、驿站经营的“官田”外,八旗各佐丁众
还经营“旗地”。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清廷决定将居住墨尔根之总管索伦安珠护等耕种
的2000余垧(折合1.8万亩)官田分给移驻来此的官兵耕种。雍正六年(1728年),自齐齐哈尔移
来汉军旗二佐,屯垦戍边。乾隆二年(1737年),在驻守墨尔根官兵中挑选善农耕者110人,携
家屯垦。乾隆年间,墨尔根境内官庄增至15处。嘉庆十三年(1808年),墨尔根城及所辖官庄
、驿站、旗营共有耕地1.2万垧(折合11万亩)。因清廷把东北视为“祖宗发祥圣地”,实行封
禁政策,土地开发受到严格限制。
嘉庆十七年(1812年),墨尔根始行招佃试垦试种制度,六年后始对试垦地征赋,因“封
禁”政策有所松动,土地开发有所扩大。光绪五年(1879年),墨尔根改行移民就垦政策,从
冀、鲁、豫、辽、吉等省移民来墨尔根一带领荒垦殖,使土地开发得以加快。至民国2年(19
13年),县内实有耕地31700垧(折合29.2万亩),比放垦前增长1.6倍。此后,由于政局动荡,
日军侵扰,租税较重,自然灾害频繁,民不安居,许多农民被迫弃耕外逃,耕地荒芜,1934
年(伪满康德元年)时县内仅存耕地8.5万亩,只相当于1913年耕地面积的29%。1936年(伪满康
德3年),日本侵略者为巩固殖民统治,掠夺物质财富,开始在县内设置“开拓团”,圈占熟
地并大量开荒,三年后“开拓团”增至11个,共布点28处,使耕地面积增至50万亩。但由于
日伪政权的残酷压迫和封建地主的盘剥,迫使许多农民外逃,原来的耕地有的被撂荒,耕地
面积有所下降,至解放前夕全县实有耕地30余万亩。
解放初期,党和政府通过土地改革、大生产运动等措施,鼓励农民复垦撂荒地,耕地面
积再次回升,1948年10月土地改革结束时全县耕地已恢复到60万亩。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
在县内始建第一批公营农场,加速荒原开发,奠定了九三垦区的基础,是年末全县实有耕地
增至64.2万亩。进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后,党和政府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指导思想,
致力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国营农场大量开荒,鼓励农民就近开荒,安置外省移民参加开荒
,使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55年,省公安厅又在县内建立8个劳改农场(后合编为4个农场),
大量开荒。1959年时,全县耕地面积增至229.9万亩,比1949年增长近2.6倍。1960年后,外
地部队、机关、企业来县兴办各类农副业生产基地共50处,均自力更生开荒建场,国营农场
和农村社队不断扩大耕地面积,至1971年全县耕地面积增至425.1万亩,比1959年增长84.9%
。1972年后,县内先后新建6个垦区,开荒建点,建成6个公社,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继续扩
大耕地面积。此间,出现只考虑扩大耕地面积,忽视保护其他自然资源,导致毁林开荒、毁
草开荒的倾向。至1978年,全县耕地面积增至495.3万亩,比1971年增长16.5%。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强调因地制宜、保护森林和草原、恢复生态环境,严
格控制开荒数量,对盲目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块采取退耕措施,使土地得到适度开发,走
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至1985年,全县耕地增至538.3万亩,比1978年增长8.7%,比1949年增长
近7.4倍。
二、管理
土地管理始自清代开垦土地之初。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在墨尔根副都统衙门内增设
管理官庄的屯官,负责对经官府批准开垦、种植的土地进行统计,按数征收各种赋税,始有
兼管土地的官员。光绪三十年(1904年),墨尔根副都统衙门下设清丈局(翌年改称垦务局),
专司垦殖事务,始有兼管土地的机构。民国时期,县内土地先后由一科、实业科和建设局管
理。伪满时期,伪县公署先后由内务局、产业科兼管土地,并在各区公所设立兴农小组,兼
管农事调查。
解放后,国家和省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政策、法令,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加强,
土地管理状况得到改善。1948年10月,在土地改革结束时,县政府通过丈量土地,向农民颁
发了“土地照”,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949年,县人民政府增设农业科并配备专
人管理土地,对土地划拨和变动进行登记。1956年起,在农业科内增设农政股,统一管理农
村土地。1961年,省人委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后,县人委组建土地管理委员
会,管理县内土地,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农政股,具体负责各类生产用地的
规划、签约、呈报、转批、划拨和土地划界、纠纷调处等事宜。1972年,县革委增设开荒管
理机构,负责组建新垦区,协调开荒的有关事宜。1974年,嫩江县会同国家、黑龙江省和黑
河地区有关部门,对县内的荒地资源进行考察,为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1981年,黑龙江省
人大常委会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的布告》,每年春季都开展土地法规宣传活动,查处违法占地,还进行土地资源概查和土地
划界,向用地单位颁发土地证,使全县的土地管理进入依法整治的新阶段。1984年1月,在县
级机构改革中,单独设立嫩江县土地管理办公室,由县农牧渔业局归口管理,各乡镇设土地
管理站,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各行政村设土地管理小组,形成了土地管理体系。是年12月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县政府颁发了《嫩江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从1985年1月1日
起实施。通过依法管理土地和清理违法占地,使“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的基本国策得到初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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