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农业机械
第七节 农业机械
一、农机具
自清初土地开发以来,农民沿用的传统农具有6类22种:整地农具有铁锹、刨锹、丁齿耙
、木耙、耢子;播种农具有木犁、耲耙、点葫芦、刨锹、锄头、木磙;中耕农具有锄头、镐
头、木犁;收获农具有镰刀;打场农具有链枷、石磙、木杈、木杴、耙子、推耙、扇车;粮
谷加工农具有石碾、石磨、石臼。
民国4年(1915年),县民王育乡创办华胜公司,首次使用火犁(即拖拉机)耕作。民国17年
(1928年),县民杨裕华、吕雅望组建裕华垦务公司,使用美国万国牌火犁5台和机引播种机、
割地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进行生产;同期出现的东屏、华峰、三江3个垦务公司,都拥有火
犁等农业机械。民国19年(1930年)前后,俄国人彼得、德国人乔吉鲁分别开办火犁公司,拥
有火犁4台,为农户代耕。伪满时期,日本“开拓团”和私营垦务公司均使用农业机械,农户
仍沿用原始的农具。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在县内建立第一批公营农场,当年配备苏联制造的拖拉机23台、
联合收割机1台、脱谷机2台和播种机、五铧犁、重耙、轻耙、镇压器、联结器等机引农具37
台件。1952年,乡村首次配备双轮单铧犁、双铧犁、播种机、收割机等新式畜力农具83台;
东北人民政府调给三区永发(今伊拉哈镇永发村)农业技术指导站4台拖拉机(翌年移交给国营
农场),是年县内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5台、联合收割机49台、脱谷机3台、机引农具66台件。
1955年,省公安厅在县内建立8个劳改农场,开始调进农业机械。到1956年,县内国营农场拥
有大中型拖拉机169台、联合收割机58台、脱谷机6台、机引农具249台件,全县新式畜力农具
增至3177台件。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丰收人民公社(今海江镇和新胜、联兴乡)试办农业机
械化,配备拖拉机5台、机引农具41台件,乡村始有农业机械。1960年,首批国产东方红-5
4型拖拉机运抵本县,分配给人民公社6台、国营农场19台,此后国产拖拉机进货量不断增加
;乡村和国营农场开始装备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排灌机械和畜牧机械;全县大中型拖拉机
增至344台,联合收割机增至206台,脱谷机增至120台,机引农具增至2145台件,新式畜力农
具增至4960台件。自1961年起,外地军队、机关、企业为减轻国家负担,纷纷来县内建立农
副业生产基地,开始调进农业机械。到1962年,全县大中型拖拉机增至373台,联合收割机增
至238台,机引农具增至2379台件,新式畜力农具增至4947台件。此后,根据夺取农业丰收的
要求,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到1966年,县内大中型拖拉机增至839台,比1962年增长1.2倍
;联合收割机增至476台,增长1倍;人民公社开始购进小型拖拉机。此后,提出“农业的根
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口号,使农业机械保有量增加。到1976年,县内拥有大中型拖拉机22
51台,比1966年增长1.7倍;联合收割机1014台,增长1.1倍。1978年,大中型拖拉机达3454
台,比1976年增长53.4%;联合收割机达1849台,增长82.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
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1979年经省革委批准,县内有49个生产大队
被列为农业机械化队,当年新增大中型拖拉机219台;1981年时已有45.9%的大队基本实现农
业机械化。到1983年,县内的大中型拖拉机增至5056台,比1978年增长46.4%;联合收割机增
至2610台,增长41.2%。农村社队在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到户,
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变价转卖到户,作业分散,小型拖拉机和与之配套的小型机引农具大量
增加,大型收获机械有所减少,无力使用机械的农户不得不重新利用原始农具或畜力农具。
1985年,县内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583台,比1983年增长10.4%;实有联合收割机2327台,下降
10.9%;乡村实有小型拖拉机1186台,比1982年增长4.5倍。
二、农机作业
民国年间,私营垦务公司首次使用农业机械开荒、整地,小麦采用机械播种和机械收割
。伪满时期,日本“开拓团”和私营垦务公司在开荒、整地、播种和收割小麦中使用农业机
械或铁制畜力农具。
1949年后,国营农场开荒和整地(翻地、耙地、耢地)全部使用农业机械,小麦种植全过
程实现械机化,大豆采用机械播种。1952~1953年,今伊拉哈镇永发村一带曾使用自有机械
整地。在国营农场农业机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相邻村屯有时雇用农场的机械开荒、整地、
种麦和割麦。1959年,乡村社队开始使用自有的农业机械进行整地作业,当年整地0.4万亩,
后作业项目逐渐增多,作业量不断增加。1962年,乡村开始使用农业机械大面积播种小麦,
当年机播小麦1.4万亩。60年代中期,乡村社队种植的大豆开始试行机械平播后起垅,小麦开
始采用机械收获;国营农场种植的大豆开始实行机械中耕、收割和脱粒,实现了种植全过程
的机械化。70年代中期,乡村社队的大豆开始出现机械中耕和机械收获,谷子曾一度采用机
械平播,田间作业的机械化程度达到高峰;国营农场的玉米、谷子、杂粮等作物开始采用机
械播种,机械化程度又有提高。乡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和农业机械均分
散经营,农机作业效率受到一定影响,田间作业的机械化程度有所下降。
三、专业队伍
1949年,国营农场初建时,就设有机务队,当年拥有机务人员31人。1952~1953年,县
属三区永发农业技术指导站配备机务人员14人。1953年,国营农场机务人员达到423人,首次
进行机务人员培训,此后利用冬闲和夏检期间坚持技术培训。1956年,新建的劳改农场开始
设立机务机构,配备机务人员;九三地区原有农场的机务人员增至494人。1958年,丰收人民
公社建立第一个乡村机耕队,当时拥有机务人员31人。1959年,前进人民公社建立机耕队,
乡村机务人员增至44人;是年11月,县农业机械局首次进行机务培训,训练拖拉机手320人,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行组织、技术上的准备。1961年,新建的各类农副业生产基地均建立机
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1962年,嫩江县农业机械总站成立,在海江公社设立分站,在前进
、伊拉哈、长福公社设立直属机耕队,总站下辖乡村机耕队18个,机务人员增至219人;专业
机构建立后,每年冬闲和夏检期间都由县、社两级专门机构组织机务技术培训,形成制度化
。1965年,县内10个农村公社全部建起农机分站(1968年改为农机管理站),拥有农业机械的
生产大队建起机耕队。1966年,县属机务人员增至298人,比1962年增长36%;九三农垦局所
属农场机务人员增至近4000人,比1956年增长7倍。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机专业队伍不
断扩大,1971年县属机务人员已达到1200人,比1966年增长3倍。1976年,县属机务人员增至
4829人,比1971年增长3倍;九三地区国营农场机务人员增至7141人,比1966年增长78.5%。
1981年县属机务人员达到5860人,为历史上专业人员最多的一年。1983年,农村全面实行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设在生产大队的机耕队开始解体,机务人员减至3454人,仅为1976年的
71.5%;国营农场开始出现各类家庭农场,机务人员总数达11068人,比1976年增长55%。到1
985年,乡村机务人员的主体由联合或独立的农机专业户构成,原有的机耕队所剩无几,实有
机务人员4461人;国营农场的机务队伍基本保持稳定。
四、管理形式
解放前,私营垦务公司、火犁公司的农业机械归私人所有,自行经营,自用或用于代耕
收费。日本“开拓团”的农业机械归投资者所有,定点使用。
解放后,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县营农牧场和各类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农业机械,归全民
所有,由各单位经营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制发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农机管理实现
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乡村配备农业机械后,受农村经济政策的制约,管理形式变化
较大,先后实行社有社营、国有国营、队有队营和自有自营四种形式。
社有社营 始自1958年,终于1962年。人民公社自建机耕队,农业机械归公社集体所有
,由公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以代耕的形式进行作业。自1960年起,农机管理
办法改为社有队管、机具固定、费用包干、折旧上缴,即公社将农机具固定到生产大队、折
旧费、大修费、保养费、油料费、管理费和人员工资由生产大队包干,生产大队与生产队按
照生产计划签订机耕作业合同,定额计分,报酬到队。
国有国营 始自1962年5月,终于1968年。建立县农机总站、公社农机分站和机耕队三级
机构后,将公社集体所有的农机具收归国有,统一经营,实行三级管理(总站、分站、机耕队
分级管理)、两级(总站、分站)核算、以收抵支、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统一经营后,建立起
完整的机务管理规章制度,达到机车有档案、农具有卡片、保养有任务书、农机具停放有场
地、进行作业有操作规程,机车状态好,作业效率高,每年都涌现一批“双万亩车”。
队有队营 1968年,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将原属国家的农机具全部作价下放到
生产大队,实行队有队营。县、社两级农机机构改为管理机构,大队机耕队仍为经营机构。
农机具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由大队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负盈亏、以亩代分、定额收费
。对农机具仍按国家制定的机务规章制度和技术状态标准定级,促进了农机管理规范化、制
度化和农机作业标准化。到1982年,有242个大队机耕队建起符合要求的农具停放场、机具库
、油料库,占大队机耕队总数的88.3%。1983年,随着集体的农机具作价变卖,绝大多数大队
机耕队解体。到1985年,实行队有队营的拖拉机仅剩17台,占乡村拖拉机总台数的0.6%。
自有自营 1983年,在农村改革中,将集体所有的农机具和库房作价变卖给农户,由农
户独立经营。自有自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一致、经营效果与经营者利益相联系,作业成本
得以降低,农机具状态得以改善,经营效益得以提高。据1984年对2362台拖拉机3137台件大
型农机具检查,拖拉机完好率为92%,农具完好率为90%,均高于集体经营时期。但农户资金
不足,有些农民存在短期行为,应报废的大型农机具不能更新,应进行大修的不能大修,大
型农机具数量和完好率开始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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