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政管理
第四节 林政管理
一、林权管理
清代、民国和伪满时期,天然林为官有,但伴随土地买卖使极少部分天然林转为私有。
解放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一切天然林均属国家所有,由林业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植
树造林则实行“谁造林谁所有”的政策。1978年后,调整农村政策,规定农民造林实行谁造
谁有、允许继承的政策,调动了农民造林的积极性。198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
县林业行政部门将郁闭度在0.3%以下的国有天然次生林及宜林荒山荒地,划归社队集体和国
营农场所有,支持企业和群众造林,至1982年实际划定宜林荒山荒地109.8万亩,其中社队集
体85.5万亩、国营农场24.3万亩,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依法确认所有权。在
1983年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划给社队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又分解到农户,至19
85年落实到农户的达51.7万亩,占原划社队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面积的60.5%,并由县人民政府
补发《林权证》,使农村中的造林专业户、重点户和家庭林场得到较快发展。
二、采伐及木材管理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政府虽颁发在东北地区禁止砍伐森林的禁令,对盗伐林木者
治以重罪,但官府建筑、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均就近取得木材,采伐不经调查设计,实行择
优而伐,采伐管理松弛。民国年间,为多征木税,只要纳税就可入山任意采伐,亦无认真地
采伐管理。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只顾掠夺木材,建立一大批采伐组织,不经调查设计即可
入山乱砍滥伐;此间虽先后设立嫩江山林事务所和嫩江营林署,兼管林政,审批采伐,但只
控制民众,而为日本侵略者提供木材的各采伐组织则不受任何限制,原始森林被砍伐殆尽。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护森林资源,不断加强采伐和木材管理。1950年,县人民政府在
嘎拉气等地建立10处联络站,控制入山人员,检查下山木材。1951年,县人民政府单独设立
林业科,加强林政管理,设专人管理木材运输,对采伐的木材打号和检印,当年曾没收齐齐
哈尔市红岸区五幅马村未经批准采伐的木材300立米。此后,采伐统由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管
理,根据上级下达的采伐生产计划,对采伐进行调查设计,报经上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发
给采伐许可证,而后再按设计组织采伐,并由林政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对乱砍滥伐者则依法
追究责任;林政部门先后在入山要道口设立林业检查站29处,凡无林政部门签发运输证明的
木材,一律扣留;在河道上建立水上木材检查站10处,查处木材流送中私带私卖木材等违法
活动。1977年,县林政部门没收省属格球山、山河两个农场在大兴安岭非法采伐所得落叶松
原木0.9万立米,为建国后查处的最大非法盗伐林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
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乱砍盗伐活动,人民检察院会同林政部门查处乱砍盗伐林木案件,19
84年、1985年共发生此类案件21起,全部查结并依法处理,维护了林木采伐和木材管理的正
常秩序。
三、封山育林
建国后,面对历史上留下的残破的林相,县人民政府先后3次进行封山育林,总面积逾2
00万亩,运用行政手段培育森林资源。
1950年,县人民政府首次发布封山育林布告,对靠近居民点的林区实行封山育林,总面
积为96750亩,其分布是:二区新升村(今前进乡东升村)南山750亩、五区柏根里村(今科洛乡
柏根里村)后山900亩、七区博霍头(今墨尔根乡长江村)后山150亩、七区四十里河(今四十里
河林场)93750亩、五区科洛(今科洛乡驻地)南山450亩、六区沐河村(今塔溪乡沐河村)南山7
50亩。195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今临江乡马鞍山、窟窿山和今四十里河林场的山林全部实
行封山育林;至1973年,马鞍山林地已达15万亩,窟窿山林地已达15万亩,四十里河林地已
达17万亩,其他封山育林区的森林覆盖率亦大幅度提高,开始进行间伐。
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林地承包经营又导致过度采伐,县人民政
府于1985年10月29日作出封山育林决定,封山育林区总面积为2220302亩,封山期10年。封山
育林区分布是:1号封山育林区为卧都河林场窝泉营林施业区,面积158220亩;2号封山育林
区为卧都河林场七站、八站营林施业区,关诺河林场窝理河、克尔克、关鸟河、马伊山营林
施业区,面积767087亩;3号封山育林区为霍龙门林场泥鳅河、一一○营林施业区,面积302
145亩;4号封山育林区为新民林场马场营林施业区,面积272235亩;5号封山育林区为新民林
场西山营林施业区,科洛林场石头沟营林施业区,白云岱林场沐河、坡路古、风水沟营林施
业区,面积720615亩。在封山育林区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开荒、养蚕等损害森林的
活动;可进行人工抚育、迹地更新和造林,但须提出设计,经批准后实施;在封山育林区内
采矿或建设,须提前一年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